尾隨女童進入廁所偷拍未遂 嘉義國小羽球教練二審改判5月
廖姓男子去年1月間爲嘉義某國小外聘羽球教練,趁課間休息時間見女童獨自前往女廁時,尾隨進入女廁,持手機欲伸入廁所隔間下方隔板處偷拍,因女童發覺異聲後跑出女廁而未得逞,一審他被判刑1年10月,緩刑5年,上訴二審,法官認檢方起訴法條有誤,改判5月。
廖男犯後坦承不諱,與證人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等佐證,事證明確。同時,他與女童及其父母成立調解。
臺南高分院認爲,廖男在女童不知情情況下,尾隨女童進入廁所,欲由女童所進入隔壁廁所,持扣案手機欲拍攝其如廁過程,經女童發覺有異聲,並疑見有手機在對她攝錄,因而跑出該廁間才未得逞。
合議庭指出,廖男所爲並非本於教練地位,以資源掌握者,基於不對等權力地位壓榨女童而爲,他所爲也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範性剝削行爲,因此,檢察官起訴認他應構成同條例所規範「拍攝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應有誤會,並當庭告知廖男後變更起訴法條審理。
合議庭表示,原審審理後,認廖男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事證明確,並予論罪科刑,認他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1年10月,緩刑5年。
然而,廖男所爲是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以違背本人意願之方法,以錄影攝錄其性影像未遂罪,原審認事用法有違誤,廖男提起上訴有理由,因而撤銷改判。
臺南高分院指出,廖男爲一己之私慾,竟以手機在廁所欲以偷拍方式攝錄女童性影像,侵害其隱私權及得拒絕被拍攝性影像決定權;惟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女童及其父母成立調解,並已履行調解條件,法官認他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以違背本人意願之方法,以錄影攝錄其性影像未遂罪處5月,可易科罰金。
臺南高分院認爲,檢察官起訴認廖男應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規範「拍攝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有誤,原審認事用法有所違誤,因而撤銷改判。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