禿鷹案纏訟20年...金檢局前局長李進誠更五審判4年5月、立即科技監控
金管會金融檢查局前局長李進誠,20年前被控泄漏偵辦勁永公司消息給股市炒手及媒體,放空勁永股票圖利股市炒手,一審被依圖利罪判刑10年,案件歷經不斷上訴又最高法院被髮回,臺灣高等法院更五審今判4年5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合議庭當場裁定李須接受電子手環間控至2026年8月4日,每天晚間6點至8點於臺北市慶城街門牌拍照回傳科技監控中心。
李進誠聽完宣判後,直接到法警室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更五審合議庭由審判長廖建瑜、受命法官文家倩、陪席法官林呈樵組成。
臺北地檢署2005年10月間起訴「禿鷹案」,曾任高檢署檢察官的李進誠被控泄漏檢調規劃搜索勁永公司的內線消息給股市炒手、金主林明達,放空勁永獲利。
李進誠也被控泄漏調查局有關勁永公司資金查覈供記者報導,使勁永股票下跌;交給林明達當時查黑中心調查名單的紙條,說「小心,我也會查你」,提醒林明達警覺已遭調查。檢方起訴認定李進誠涉貪污圖利與泄密罪,讓林明達等人放空獲利1500餘萬元,李進誠被求刑8年。
一審依泄密、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判李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李上訴二審,仍遭重判9年6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爲李進誠被控部分犯行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僅依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判1年4月,減爲8月徒刑,刑度大減。
最高法院再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更二審認定李進誠仍構成貪污罪及泄密罪,考量全案爭訟逾8年,依速審法減刑,判刑6年,最高法院三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更三審認定李進誠連續犯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判1年徒刑,減爲6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指出,更三審認定李進誠構成泄密罪,但未說明李泄密、讓他人獲取不法利益之間是否有關聯性,待調查李是否構成貪污罪,四度撤銷發回更審。
更四審依圖利罪改判李進誠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但最高法院又認爲,李犯圖利罪的法定刑,已因速審法而調低,更四審在科刑時卻又說「本案訴訟程序歷經17年餘(指至2023年),對李進誠所造成之心理折磨與經濟壓力,實質上已相當於受到訴訟程序折磨的處罰」,形成「雙重減輕」,量刑不當;李上訴指不法利益計算有誤,最高法院也認爲有理,再次發回。
金管會金融檢查局前局長李進誠卷(左)「禿鷹案」,案件自2005年系屬臺北地方法院迄今已20年,臺灣高等法院更五審今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他4年5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