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沒拆乾淨判賠489萬 國產署向南市府求償敗訴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告中華電信及臺南市政府返還不當得利489萬元,被臺南高分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臺南市南區原中華電信臺南營運處新興舊機房的土地,卻因地下室結構體沒有拆除乾淨,被法院判決應支付得標的賴姓女子489萬元,國產署提告要求原屋主中華電信及負責價購拆除建物的臺南市政府賠償。一、二審均認爲,中華電信、南市府與賴女不存在債務關係,也沒有從國產署獲取利益判決敗訴。此案可上訴。

國產署於2013年8月間公開標售新興舊機房的3筆土地,賴女得標後,2016年再將土地轉賣給2家投資公司。不料,投資公司2017年發現土地下方有殘存的電信機房地下室結構體,經向賴女請求返還溢付價金391萬元獲判決勝訴確定。

賴女敗訴後,2020年請求原地主國產署返還這筆溢付價金,以及因爲此一事件支付的鑑定費用共493萬元;一審先判國產署應給付賴女391萬元後,二審再判給付98萬元,合計489萬元。

國產署敗訴確定後,主張原屋主中華電信及負責價購拆除地上物的臺南市政府,負有將建物拆除完畢的義務,因此該署給付賴女的489萬元,讓2機關免於支付,獲得求償型或支出費用型的不當得利,中華電信或南市府應該返還所受利益。

不過一、二審均認爲,國產署給付賴女的款項,系溢收價金、不完全給付而應賠償的款項,中華電信、市府均與賴女並不存在債務關係,自然沒有義務付款給賴女,因此並不符合求償型或支出費用型不當得利的要件,國產署的請求於法無據,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