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標售土地沒拆乾淨判賠489萬 國產署向南市府求償吞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告中華電信及臺南市政府返還不當得利489萬元,被臺南高分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2013年標售臺南市南區中華電信臺南營運處新興舊機房的3筆土地,卻因地下室結構體沒有拆除乾淨,被法院判決應支付得標的賴姓女子489萬元。國產署不甘損失,轉而提告要求原屋主中華電信,以及負責價購拆除建物的臺南市政府賠償;但一、二審均認爲,中華電信、南市府與賴女均不存在債務關係,也沒有從國產署獲取利益,不符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判決敗訴。此案可上訴。

國產署於2013年8月間公開標售中華電信新興舊機房的3筆土地,由賴姓女子得標;2016年賴女再將土地轉賣給2家投資公司。不料,投資公司於2017年發現土地下方有殘存的電信機房地下室結構體,於是向賴女請求返還溢付價金391萬元,經臺南地方法院判決勝訴。

賴女敗訴確定後,2020年請求原地主國產署返還這筆溢付價金,以及因爲此一事件支付的鑑定費用共493萬元;一審先判國產署應給付賴女391萬元後,二審再判給付98萬元,合計489萬元。

國產署敗訴確定後,主張原屋主中華電信及負責價購拆除地上物的臺南市政府,負有將建物拆除完畢的義務,因此該署給付賴女489萬元,讓2機關免於支付,屬求償型或支出費用型的不當得利,中華電信或市府應該返還所受利益。

不過,中華電信主張,市府向該公司協議價購建物後,已於2007年6月點交,並由市府拆除,應由市府負損害賠償責任;加上國產署給付賴女一事,中華電也未從中獲得利益,國產署的請求於法無據。

南市府也認爲,市府僅取得中華電信的同意拆除建物,並未取得建物的所有權或事實上的處分權,且未佔有該建物,並不負有將建物拆除完畢,將土地返還國產署的義務。

另外,市府也未對第三人負有債務,因國產署清償受有免除債務的利益,不符求償型不當得利;至於國產署給付賴女的款項,並非殘存建物的清除費用,也不符支出費用型不當得利。

一、二審均認爲,國產署給付賴女的款項,系溢收價金、不完全給付而應賠償的款項,中華電與市府與賴女並不存在債務關係,自然沒有義務付款給賴女,因此不符求償型或支出費用型不當得利的要件,國產署的請求於法無據,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