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控基市府遲發使照「求償國賠1億」 法院判敗訴

建商國揚實業在基隆市推出大型建案,並指控基市府違法額外要求須附上「自來水同意接管證明」而延後核發使照,導致損失,請求國家賠償1億餘元。法官認定國賠求償罹於時效,駁回業者告訴。(徐佑升攝)

建商國揚實業先前在基隆市中正區推出大型建案,並指控基市府違法額外要求須附上「自來水同意接管證明」,才肯核發使用執照,因此延誤交屋導致損失,並請求國家賠償1億餘元。但市府主張,是因爲要確保高地用戶用水纔有此要求,符合行政裁量,且國賠已經罹於時效。法官審理認定,該國賠求償罹於時效,駁回業者告訴。全案可上訴。

國揚實業指控,先前與其他業者在基隆共同投資興建「早安國揚」預售屋建案,於2020年完工後,同年12月16日向基市府申請使用執照。但當時市府違法要求檢附法定義務外的「同意接管證明」。

國揚實業批,這起建案的建照自核準後,前後歷經4次變更設計,市府均僅要求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通水核可證明」,後來卻要求檢附「同意接管證明」,濫用裁量權,於法無據。

國揚實業說,爲顧及消費者權益並早日取得使照交屋,仍先向自來水公司申請接管維護,2021年10月6日取得同意接管證明,同月14日才獲核發使照。但當初房屋買賣契約規定,應在通知開工日起1380日曆天內取得使照,每逾期1日應給付遲延利息,所以公司爲此支出律師費、和解金等共1332萬4912多元,故主張市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爲取得同意接管證明,國揚還繳納加壓受水設備、工程改善費、20年加壓操作維護費、移轉上水箱建物和土地所有權給水公司和地價稅等費用,合計6612萬多元,外加利息及財務費用2293萬多元,共向市府請求國賠1億237萬多元。

但市府主張,這起建案在2016至2020年間4次變更設計覈准建照附表內,均有加註「本案請檢附通水核可證明」等文字, 原告應就知道需檢附通水核可證明並取得接管證明,卻遲至2024年4月25日才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已超過2年期限。

市府強調,爲確保高地地區用戶用水公共利益,要求建商提出自來水接管證明,是合法行政裁量。本案爲開發第3期工程,原規畫用水936戶,但第1期共292戶,第2期共121戶、第3期共561戶,累計973戶,用水量早已飽和,建商理應依自來水法及自來水公司規定申請接管,不得推諉不知情。

基隆地院審理指出,該建案具相當規模,原告既能出資並銷售,必然具有相當財務、建築工程、法務等專業資源,最遲在2021年10月14日取得建案建照時(已獲得臺水同意接管證明),即知悉要支付接管相關費用及取得使照時間,並能知悉應賠償購屋客戶金額,預見律師費支出。

法官強調,原告遲至2024年4月25日才向市府提出國賠請求,同年7月5日提起訴訟,顯然已經罹於時效,認定市府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有理由,判決駁回原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