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失雙親還被逼迫行房 人妻心死離家「悲催婚」不要了

痛失雙親還被逼迫行房,人妻心死離家「悲催婚」不要了,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婚姻若失去尊重與體諒,便難以維繫。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結婚逾20年,原以爲能互相扶持到老,沒想到自從小萱父母相繼過世後,阿國不僅未體諒她的哀痛,還強行要求行房、口出穢語辱罵。小萱不堪長期精神壓力,4年前離家至今未返。法官審理後認爲,婚姻早已名存實亡,依法判準離婚。

判決書指出,兩人於2002年結婚,不料,2020年小萱的雙親相繼辭世,導致情緒低落,但阿國卻在她悲傷時仍強行要求行房。小萱拒絕後,阿國不僅以三字經辱罵,還向朋友散佈「她在外有男人」的流言。小萱難以忍受就此離家,從此與阿國分居。但阿國仍不時在深夜瘋狂撥打電話騷擾,一接通就掛斷,或開口咒罵。

阿國則是堅決否認,聲稱兩人感情仍好,反控「都是她愛罵我」。他說自己賺的錢全交給小萱管理,還讓她寄錢回越南奉養父母,甚至辯稱「她想假離婚去越南繼承財產,我不願意,她才提告」。阿國認爲,小萱離家只是誤會,願意繼續維持婚姻。

法官調閱通聯紀錄與,認爲阿國說法站不住腳。而且小萱的女性朋友證稱,小萱常哭着說壓力太大,被罵三字經,父母過世那陣子還被逼行房。然而兩人之子作證時,雖有表示與父親同住,但對母親離家原因「沉默不語」,顯然對於作證感到壓力。

法官指出,夫妻應以誠摯相愛、互信互諒爲基礎,若此根基已不存在,雙方又分居多年、無複合之可能,婚姻形式已無維持必要。即使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責任,但已達「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裁準離婚。法官認定,雙方感情早已破裂、無法修補,因此,判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