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10年還死賴着不走 失婚女硬起來!告前夫一家奪房勝訴

離婚10年還死賴着不走,失婚女硬起來!告前夫一家奪房,法官判決3人應將房屋騰空返還。(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離婚10年仍被前夫一家「霸佔房子」!婦人小萱(化名)離婚後,念及情分,允許前夫阿國與婆婆歡歡、侄子阿華(均化名)暫住自家房屋。沒想到10年過去,三人仍不肯搬離,甚至辯稱「房子是大家一起買的」。法官審理後認爲,房產登記在小萱名下,前夫一家又無法舉證共同出資,判決3人應將房屋騰空返還。

判決書指出,小萱與阿國結婚後,與阿國的母親歡歡及侄子阿華同住。後來小萱購入一處公寓三樓,並且登記在她個人名下。10年前在她與阿國離婚後,出於體諒前婆婆年邁,仍同意他們繼續暫住。不料,她因工作與家庭需求,想搬回自宅,卻被拒於門外。多次溝通無效,只得提告請求返還房屋。

阿國一家則反駁,聲稱房子是「三人共同出資購買」,只是當初方便貸款才登記在小萱名下。甚至主張小萱「假離婚」想繼承越南財產,兩人其實仍同居一段時間,婚姻並非真破裂。婆婆歡歡還表示,小萱曾親口承諾「讓我住一輩子」。

法官審酌資料後指出,房屋登記權狀及土地謄本都清楚載明,小萱爲唯一所有權人,被告雖稱曾出資頭期款與貸款,但未提出任何收據、匯款紀錄或契約文件佐證,主張顯屬空口無憑。根據《民法》第759條之1規定,登記名義人享有所有權推定力,除非經合法塗銷或舉證推翻,否則第三人不得否認。

法官認爲,小萱離婚後雖出於人情,讓前夫一家暫住,但這種「無償借住」屬使用借貸關係,依《民法》第472條規定,若屋主因不可預知情事需要自行使用,得隨時終止借貸。小萱如今欲收回自宅自住,理由正當。

法官指出,即使婆婆所稱「可住一輩子」屬實,也不影響屋主依法收回房屋的權利。法官認定,小萱已合法終止借住關係,阿國等人仍繼續佔用屬「無權佔有」,依法應返還房屋。因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判決,小萱勝訴,阿國、歡歡與阿華三人必須騰空交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