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格按時繳費也不能「久停」 北市擬修法停逾15天即拖吊移置

臺北市停車格位有限且週轉率高,久停車輛常引起民怨。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臺北市停車格位有限且週轉率高,久停車輛常引起民怨,北市議會法規會上午初審通過「久停公有停車場」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將停放時間從30日大幅縮減爲10日,被貼公告後5日即可拖吊移置,每日保管費也最高調增3倍,最快下週送大會討論。

北市府爲改善北市停車秩序,北市府交通局修正「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將現行條文所定的車輛「久停」天數,由30日統一縮短爲15日,以提高週轉率,以求更能符合公有停車場提供不特定民衆使用的設置目的,以及公平原則。

另外,原條文「未繳清停車費」之要件也刪除,未來久停於路邊、公有停車場同一停車格位逾15日的車輛,無論是否已繳清停車費,均應移置及保管,另應於車體被張貼通知限期7日內駛離。

上午議會法規會討論後,將市府送審的條文,修得更嚴,凡停管處所轄車輛路外停車場,或停放路邊停車格同一格位超過10日,無論是否繳費,將在車體張貼公告,期滿5日即可強制拖吊移置,若車輛拖吊到保管場後,公告3個月,車主仍未領取,可依法拍賣車輛。

議員詹爲元舉例,有民衆陳情信義區某處新設YouBike站點,因長期遭車輛佔用而無法施工,該車主雖有持續繳納停車費,但聯繫未果、車輛已停放數月,導致站體工程遲遲無法施作,被迫延宕。

議員秦慧珠也指出,依現有條文,移置一輛自小客車費用每次900元,但拖吊業者的成本是1300元,也就是說市府還要替車主補貼業者400元,北市府對久佔停車格的車主「太佛心了」;停管處長劉瑞麟也直言,市府每年補助業者的經費約3、4千萬元。

另外,考量收取的移置費用,也不符合實際成本,例如原本自小客車,移置費只收900,也將調高,未來將向車主收取1500元。另外,移置的保管費,5天內增收2倍,超過5天3倍。以自小客車來說,目前每輛半天保管費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