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卡借男友密碼改他生日 結果他賣詐團…讓她成被告
楊姓女子和李男交往期間,把2個帳戶提款卡借給李男使用,密碼也改成他的生日。沒想到李男把帳戶賣給詐欺集團,讓她成爲被告。楊女說不知情,李男也爲她作證,但檢察官指李男維護楊女不可信。法官依事證採信楊女的辯詞,判她無罪。全案可上訴。
檢察官起訴楊女在去年3月間,把自己名下的2個金融機構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身分不詳的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讓詐團行詐術,讓5名被害人共匯入約25萬元後,全被詐團成員轉匯或提領出去,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
楊女辯稱,她並沒有出賣自己的帳戶,她的帳戶提款卡是被李姓前男友拿走的。兩人交往期間,她將她的提款卡借給他,密碼也改成他的生日,後來他趁她生病的時候,把她的2張提款卡,連同他的提款卡一起賣掉,事後纔跟她說賣給陳姓學弟。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傳李姓男子出庭做證,李男說,和楊女曾爲男女朋友,有拿過她的銀行帳戶提款卡,拿了幾張、是哪家銀行不記得了。交往期間就知道楊女提款卡的密碼,當時陳姓學弟說有個賺錢的機會,用在娛樂城的,每個月會有薪水,他就把自己的郵局提款卡和楊女的提款卡,放在火車站的置物櫃交給陳,交出前沒有跟楊女說。
檢方認爲,李男的證詞是在維護楊女,不可採信。法官指出,李男和楊女已非男女朋友,李經法院告知拒絕證言權及具結意義後,仍稱在未告知楊女情況下,把她的提款卡交付他人,證詞應屬可信,也可證楊女辯詞並非無根據。
法官查出,楊女是因李男的關係認識陳男,楊女說陳不熟,自無理由將把提款卡交付給陳男並告知密碼,採信楊女在法院審理時的陳述,即提款卡及密碼是由李姓前男友未告知下拿走並交付他人使用。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未能讓法院確信楊女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及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楊女無罪。
楊女的帳戶被李姓前男友賣給詐團,成爲洗錢案被告,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判無罪。全案可上訴。聯合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