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助破私菸案 與海巡隊員合製假筆錄領檢舉金反吞刑責
曾於海巡署查緝隊服役的替代役男發現高雄某菸酒行進口私煙,便將過程通報給隊上蘇姓偵查員,蘇男獲報後,便與林姓隊員一起製作假的檢舉筆錄,以便報請檢方指揮,雖然成功搗破走私據點,但3人假筆錄過程仍曝光,被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刑11月至1年4月,均獲緩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替代役男於2014年4至隔年4月在海巡署偵防查緝隊服役,蘇男、林男則爲同隊偵查員;替代役男服役期間,發現高雄某商行堆放私煙,懷疑是走私據點,便將目擊過程通報給蘇男。
蘇男獲報後,並未立即製作筆錄,直到與刑事局共辦走私案件時,發現替代役通報的商行確實爲走私據點,爲避免役男提供的情資過於薄弱,無法成功立案偵辦,蘇便自行蒐證,隨後再自行繕打筆錄,讓役男依據蘇繕打的筆錄內容陳述,完成檢舉立案。
2015年12月間,蘇爲了報請雄檢指揮該件私煙案,並讓役男也能領到檢舉獎金,便將役男的陳述做成化名的A1筆錄,同年底成功報請雄檢指揮,並一舉搗破該處走私據點。
依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該件私煙案成功領到104萬元查緝獎金,因役男化身檢舉人,依法可領獎金的45%。
事隔多年後,蘇男、林男及替代役男製作假檢舉筆錄的案情曝光,由廉政署展開偵辦,由於私煙案確有其事,只是查緝過程爲蘇男自行蒐證,並非役男檢舉成案,3人僅被依僞造公文書論處,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提起公訴。
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審酌3人認罪,蘇男依法判刑1年4月,緩刑4年,林男判刑1年,緩刑3年,替代役男則判11月,緩刑3年;3人另要依判決繳付公庫9萬至30萬元不等。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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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爲私煙查緝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