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裕民化學偷排強鹼廢液入塔寮坑溪18年 一審判決出爐
桃園龜山裕民化學公司長期違法將製程所產強鹼廢液排入塔寮坑溪,遭桃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罪起訴,桃園地院今宣判,將吳姓女負責人夫妻均判1年6月、張姓員工判1年2月徒刑,3人均獲緩刑,公司罰380萬元,追徵犯罪所得1.4億餘元。
判決主文指出,吳惠閔、張金徽依共同犯放流有害健康之物污染水體罪,均判刑1年6月;吳惠閔又犯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爲停工命令罪判刑6月可易科,夫妻均獲緩刑5年須服240小時勞務並上5次法治教育。張豐良依同法判刑1年2月,緩刑4年須服240小時勞務上5次法治教育課程。
起訴指出,裕民化學公司自2005年起至2023年8月間,未經許可即將製程所產的強鹼廢液透過雨水溝排入大漢溪支流塔寮坑溪,廢液pH值高於12.5,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中的腐蝕性廢水,長期破壞溪流及周邊環境。且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的廢水排放許可文件,也未提清理計劃書,直到調查局會同環保單位搜索,事件才曝光。
檢方另指,裕民化學2023年間遭桃園市環保局查獲後,同年10月間依水污染防治法開罰新臺幣238萬6800元並勒令停工,但負責人吳女仍違令繼續生產,直到同年底再次被查獲;檢方認爲,裕民化學數十年來藉由外部化成本,逃避合法處理廢水費用,獲利達1億4059萬餘元,嚴重破壞在地環境及居民生存品質,惡性重大。
法院審理時,負責人吳惠閔、張金徽夫妻及員工張豐良均坦承犯行,法院因此改以簡式審判程序。
法官認爲,吳姓女負責人夫妻及員工張某3人明知偏矽酸鈉製程廢液具強鹼性,仍爲節省成本長期偷排,漠視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對自然生態、民衆健康及物種永續造成嚴重危害,負面影響不容忽視;吳女更在遭勒令停工後仍繼續作業,行徑不可取。審酌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考量其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給予緩刑處分,但須履行公益勞務及法治教育,警惕日後不再違法。
桃園龜山區裕民化學公司將強鹼廢水排入塔寮坑溪污染環境,桃園市環保局人員在河川採樣。圖/桃園地檢署提供
桃園龜山區裕民化學公司將強鹼廢水排入塔寮坑溪污染環境,桃園地院將負責人吳惠閔、張金徽夫婦及員工張豐良判刑,均獲緩刑。圖/桃園地檢署提供
桃園龜山區裕民化學公司將強鹼廢水排入塔寮坑溪污染環境,桃園市環保局人員在河川採樣,桃園地院將負責人吳惠閔、張金徽夫婦及員工張豐良判刑,均獲緩刑。圖/桃園地檢署提供
桃園龜山區裕民化學公司將強鹼廢水排入塔寮坑溪污染環境,桃園市環保局人員在河川採樣,桃園地院將負責人吳惠閔、張金徽夫婦及員工張豐良判刑,均獲緩刑。圖/桃園地檢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