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署敦品中學「搖房」事件 桃園地院判決出爐
法務部矯正署敦品中學2024年3月,因教導人員拒絕開啓生活區鐵門讓學生打籃球,受感化教育的學生集體「搖房」,對管教人員潑尿、丟垃圾、罵三字經,最後經壓制送辦。桃園地方法院依妨害公務判處8至6月不等有期徒刑,可上訴。(賴佑維攝)
法務部矯正署敦品中學2024年3月,因教導人員拒絕開啓生活區鐵門讓學生打籃球,受感化教育的學生集體「搖房」,對管教人員潑尿、丟垃圾、罵三字經,最後經壓制送辦。桃園地方法院依妨害公務判處8至6月不等有期徒刑,可上訴。
據瞭解,敦品中學去年3月27日下午4時許學生在戶外活動時,不滿李姓教導不讓他們打籃球而鬧事,並情緒失控,出現大吼大叫,甚至對管教人員潑尿、丟垃圾,更拿警棍、滅火器、掃把破壞監視器、桌椅、鐵卷門、飲水機,並以辣椒水、棍棒阻擋等方式,不讓教導人員進入生活區,更嗆聲「如果不開門,我們就繼續搖,老師進來,我們一定打」。
執勤人員發現狀況以無線電呼叫支援,並請求警力支援,警方火速趕到現場,與敦品中學人員共同制止學生行爲,最後將學生帶回第三生活區廣場清點人數,全數收置於舍房內,等待專責負責監獄的靖安小組人員到場後警力才退出。
案經敦品中學將侯、許、吳等人依法送辦,桃園地檢署依妨害公務等罪嫌將他們起訴。
桃院審理,因侯等人坦承犯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認爲侯等8人接受感化教育,因不滿沒得打籃球,侯男竟帶頭吳男、許男煽動全班,導致其他人羣起對管理人員辱罵、施暴,影響公權力,危害危害管理人員人身安全並造成機關財產損失,依妨害公務罪處侯男有期徒刑8月、吳男7月。其餘皆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