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腐蝕廢液18年 裕民老闆夫妻判刑

位於桃園龜山的裕民化學公司,將強鹼廢水排入塔寮坑溪污染環境18年。圖/桃園地檢署提供

桃園龜山的裕民化學公司違法將強鹼廢液排入塔寮坑溪長達18年,遭桃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罪起訴。桃園地院昨將負責人吳惠閔與其夫張金徽各判刑1年6月、員工張豐良判1年2月,3人均獲緩刑,公司科罰380萬元,追徵犯罪所得1.4億餘元,可上訴。

判決主文指吳惠閔、張金徽依共同犯放流有害健康之物污染水體罪,均判刑1年6月;吳惠閔又犯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要求停工命令,判6月得易科罰金,夫妻均獲緩刑5年、須服240小時勞務、上5次法治教育課。張豐良依同法判刑1年2月,緩刑4年須服240小時勞務、上5次法治教育課。

起訴指出,裕民化學自2005年起至2023年8月間,未經許可將製程廢液透過雨水溝排入大漢溪支流的塔寮坑溪,廢液pH值高於12.5,屬強鹼的腐蝕性廢水,長期破壞溪流及周邊環境,且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的廢水排放許可文件,也未提清理計劃書,直到調查局會同環保單位搜索,事件才曝光。

檢方另指裕民化學2023年遭查獲後,同年10月間被依水污染防治法開罰238.6萬餘元並勒令停工,但負責人吳惠閔違反命令繼續生產,直到同年底再次被查獲;檢方認爲,裕民化學數十年來藉由外部化成本,逃避合法處理廢水費用,獲利達1億4059萬餘元,嚴重破壞在地環境及居民生存品質,惡性重大。

法院審理時,吳惠閔、張金徽夫妻及張豐良均坦承犯行。

法官認爲,3人明知廢液具強鹼性,爲節省成本長期偷排,漠視環境保護重要性,對自然生態、民衆健康及物種永續造成嚴重危害;吳女在遭勒令停工後仍繼續作業,行徑不可取;審酌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給予緩刑處分,須履行公益勞務及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