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前復興區長是貪官!把廠商當ATM狂A黑錢 檢起訴建請重判
▲桃園地檢署偵辦前復興區長曾志湘涉嫌於2015年至2018年區長任期內,利用區公所辦理採購案,浮報經費與收取裝向廠商賄賂,檢方今天偵結起訴。(資料照/翻攝自曾志湘臉書)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指揮法務部桃園市調查處偵辦前復興區長曾志湘於任內利用區公所辦理採購案,長期透過公所秘書室蔡姓總務收受吳姓廠商賄賂,蔡姓總務被查出擔任裡幹事機會辦理採購案,浮報費用向公所申請費用,收受莊姓廠商賄賂,檢察官認爲曾、蔡與吳姓廠商3人系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爲收受賄賂罪嫌、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於今(6)日起訴;檢方審酌被告曾志湘與吳姓廠商2人犯後飾詞狡辯,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同案蔡姓被告則坦承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請求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張家維指揮桃園市調查處偵辦前區長67歲的曾志湘於2015年至2018年區長任期內,利用復興區公所辦理採購案,長期透過前復興區公所秘書室58歲蔡姓女總務涉嫌收受49歲吳姓廠商交付之賄款;另蔡姓被告於2021、2022年擔任區公所三民裡裡幹事辦理採購機會,以不實虛報浮報費用方式向公所申請經費,並收取莊姓廠商(另案偵辦)賄賂等案。
檢方調查,本案吳姓被告系某公司實際負責人,爲求利用曾志湘擔任區長職權於採購案招標程序中予以協助將10萬元以下無須公開招標之小額採購逕向被告吳經營之公司、商號辦理,與曾約定其所經營之公司、商號取得標案或採購案後,依採購金額3%至10%不等之比例給付曾賄款,並於2016年至2018年每年度農曆春節年前,總結該年度應給付之賄款金額,由莊姓會計人員將款項轉交蔡姓總務,再由蔡將賄款放置區長辦公室抽屜內,曾取得賄款後另朋分予蔡姓總務共計40萬元。此外,檢方還查出蔡姓總務於2021、2022年擔任復興區公所三民裡裡幹事時,利用辦理三民裡環保志工服裝及活動採購案機會,向莊姓會計辦理採購,指示莊女虛報、浮報部分採購項目及價格價單收據,向區公所申請經費,共計3萬5000元。
檢調專案小組掌握情資後積極蒐集相關事證比對分析,於去年11月6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至復興區公所與被告等人住處搜索並傳喚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就被告曾志湘、吳姓廠商、蔡姓總務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嗣經清查發現曾志湘不法所得360萬元、蔡姓總務不法所得43萬5000元(已繳交)均向法院聲請沒收。
檢察官審酌被告曾志湘擔任區長本應廉潔自守,竟貪圖私利不當持續向廠商收取賄賂,同案吳姓被告長期行賄公務員,2人案發後仍飾詞狡辯且犯後態度惡劣,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同案蔡姓被告則坦承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請求法院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