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桃市前復興區長涉貪遭起訴 法官裁定3被告續押禁見3個月
▲桃園地檢署偵辦前復興區長曾志湘等3人涉貪案,今天偵結起訴。(資料照/翻攝自曾志湘臉書)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偵辦前復興區長曾志湘於任內利用區公所辦理採購案,透過公所秘書室蔡姓女總務收受吳姓廠商賄賂總計360萬元,另外蔡姓女總務被查出任職裡幹事辦理採購案,涉嫌浮報費用並收受40萬元賄款,檢方6日偵結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下午移審至桃園法院。桃園地院法官深夜裁定,被告曾志湘、蔡姓女總務與吳姓廠商3人繼續羈押3個月。
桃園地檢署偵辦前復興區長67歲的曾志湘於2015年至2018年區長任期內,利用復興區公所辦理採購案,長期透過區公所秘書室58歲蔡姓女總務收受49歲吳姓廠商交付之賄款;蔡姓被告另於2021、2022年擔任區公所三民裡裡幹事辦理採購機會,以不實虛報浮報費用方式向公所申請經費,並收取莊姓廠商(另案偵辦)賄賂等案。
檢方調查,本案吳姓被告系某公司實際負責人,爲求利用曾志湘擔任區長職權於採購案招標程序中協助將10萬元以下無須公開招標之小額採購逕向被告吳經營之公司、商號辦理採購,遂與曾約定由吳經營公司、商號取得標案或採購案後,依採購金額3%至10%不等之比例給付賄款,並於2016年至2018年每年度農曆春節年前,總結該年度應給付之賄款金額,由莊姓會計人員將款項轉交蔡姓女總務,再由蔡女將賄款放置區長辦公室抽屜內,曾取得賄款後,另分予蔡姓總務共計40萬元。
此外,檢方還查出蔡女於2021、2022年擔任復興區公所三民裡裡幹事時,利用辦理三民裡環保志工服裝及活動採購案機會,向莊姓會計辦理採購,指示莊女虛報、浮報部分採購項目及價格價單收據,向區公所申請經費,共計3萬5000元。
檢調專案小組掌握情資後積極蒐集事證比對分析,於去年11月6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至復興區公所與被告等人住處搜索並傳喚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就被告曾志湘、吳姓廠商、蔡姓女總務等3人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經清查發現曾志湘收受賄款不法所得共計360萬元、蔡姓女總務不法所得43萬5000元(已繳交)均向法院聲請沒收,檢方6日偵結起訴,全案下午移審至桃園地院審理。
桃園地院法官稍早於聲押庭訊問被告曾志湘,對於檢方起訴書之犯罪事實爲否認之陳述,同案被告蔡姓女總務於法院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均坦承犯行,並對被告指證在卷,又蔡女於檢方之證述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列之相關物證可爲勾稽。
法官認爲,被告曾志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重大,對於犯案過程仍避重就輕,先前曾擔任區長職務,而同案被告蔡女則爲一般公務員,兩人具有相當之層級關係,兩人之說詞明顯迥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衡諸被告人身自由保障及後續案件審理之實效,爰認無其他侵害較小之他法可供替代,法官諭知被告自今年3月6日起繼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