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廠商代號互稱!前和平區長貪污案二審維持原判

臺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貪污案,臺中高分院二審維持原判。(資料照片)

臺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2019年利用清潔隊員謝震宇聯手向工程廠商收取回扣,合計金額高達589萬元,林、謝在一審遭判處6年6月、6年徒刑。案件上訴後,臺中高分院18日宣判,認定原判無誤,駁回兩人上訴,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林建堂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擔任第一、二屆和平區區長,他因債務纏身,在2019年將謝震宇調任清潔隊正式編制人員,由謝擔任白手套,趁辦理多項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之際,向中標廠商索取10%到15%回扣;參與公共工程廠商私下稱林爲「老大」,稱呼謝震宇爲「老三」,而「老二」係指和平區公所蕭姓秘書。

檢方查出,兩人前後向7家廠商索賄,單筆回扣從20萬到160萬元不等,總額達589萬元。工程包括鬆東、慈恩、竹林、烏石坑、上谷關與出雲巷等地的自來水改善案。

兩人遭判刑後提起上訴,二審法官指出,林、謝兩人犯行次數多、金額高,不是偶發行爲,而且損害民衆對公務員的信任,也恐影響公共工程品質,危害重大。

法院雖考量兩人於偵查、審理時都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但仍認爲不具備可酌減刑度的理由。最終維持原判,林建堂應執行6年6月徒刑,謝震宇6年,並分別褫奪公權5年與4年,犯罪所得589萬元也全數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