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原判!“9歲女孩被老師砸傷案”二審宣判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4月10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宋雨明故意傷害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23年9月6日16時許,宋雨明開展課後服務期間,在多次制止、管束學生喧鬧無效後,將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鬧學生,砸中該生前座劉某辰額部,致劉某辰重傷、九級傷殘。一審認爲,被告人宋雨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宋雨明身爲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實施傷害,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宋雨明有自首等從輕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學校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並已足額賠償受害人。一審判決:被告人宋雨明犯故意傷害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辰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宣判後,宋雨明、劉某辰均提出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經審理後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2024年11月27日,湖南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宋雨明故意傷害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宋雨明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辰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編輯/劉茜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