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法律系男大生一再約少女嘿咻 法院斥「知法犯法」判10月恐入獄

臺中某大學財經法律系一年級許姓男學生,先前因對少女性交經檢方緩起訴,但他不悔改又約另名13歲國中少女到網路咖啡館包廂摟抱、口交,許犯後賠償調解成立,並請求減刑;臺中地院認爲,許爲法律系學生卻知法犯法,不足同情、不予緩刑,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10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許男今年7月在某網咖搭訕少女並互加IG好友,同月22日以邀約打遊戲約她到網咖有牀鋪的包廂見面,還不斷可以擁抱嗎等語,少女不堪其擾勉爲同意,卻遭許環抱摸胸3分鐘,後又要求少女口交得逞,過程中少女驚見許疑似拿手機偷拍就馬上離去並報警。

許男落網後在警詢、檢方偵訊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也和少女指證相符;少女證稱,許問她「可以抱一下嗎」,自己本來拒絕但許來回問了3、4次她覺得很煩才說「好抱一下」,但許又繼續問可不可以幫忙「吃」,還提議「1000塊可以嗎?」「2000塊可以嗎?」

少女說,因許男一直不停要求,她原本都堅持不要後來心軟答應;臺中地院認爲,少女先前雖拒絕,後因許不斷央求勉爲同意,難認有違反其意願。

許男及辯護人並主張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中院認爲,案發時許就讀大學財經法律系,較一般人有相當法律智識,且他先前就曾對少女性交經檢方緩起訴,現仍於緩起訴期間內又再犯,可見他主觀惡性不輕,不足同情。

中院審酌,許造成少女身心負面影響,但犯後坦承、賠償少女6萬6000元調解成立,但仍考量他是法律系學生,受大學法治教育應較常人更知法守法,先前又曾獲緩起訴處分恩典,這次再犯難認有悔悟,不宜宣吿緩刑,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判他10月。

臺中某大學法律系許姓男大生一再約少女性交,這次被判刑10月,若判決確定恐入獄。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