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學生「知法犯法」 多次約少女性騷、偷拍 判刑出爐
法律系男學生知法犯法多次約少女,遭判10月。(林弘笙攝)
臺中某大學法律系許姓男同學日前對少女性交遭檢方緩起訴,沒想到他不悔改,今年7月在網咖外搭訕一名13歲少女,同月22日再約少女到網咖包廂摟抱、口交,許犯後與被害人賠償調解成立,並請求減刑;中院審結,認爲許是法律系學生卻知法犯法不予緩刑,依妨害性自主罪判10月,可上訴。
據悉,許男今年7月13日先在網咖外搭訕少女並交換聯絡方式,同月22日用打遊戲名義約她到網咖有牀鋪的包廂見面,不斷問能不能擁抱,少女不堪其擾勉強同意,許環抱少女並藉機摸胸3分鐘,又要求少女口交得逞,過程中少女發現許疑似拿手機偷拍就立刻離開並報警。
許男犯後坦承犯行和少女指正相符;少女稱,許問她「可以抱一下嗎」,自己本來拒絕但許來回問了3、4次她覺得很煩才說「好抱一下」,但許又繼續問可不可以幫忙「吃」,還說「1000塊可以嗎?2000塊可以嗎?」少女說,因許男一直不停要求,她原本都堅持不要後來心軟答應;臺中地院認爲,少女先前雖拒絕,後因許不斷央求勉爲同意,難認有違反其意願。
許男及其辯護人主張應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但中院認定,許案發時就讀大學法律相關科系,具備較一般人更充分的法律知識,加上他先前曾因與少女發生性行爲遭檢方處以緩起訴,如今仍在緩起訴期間再次犯案,可見其主觀惡性不低,難以同情。
中院審酌,許的行爲對少女身心造成負面衝擊,雖然他事後坦承犯行,並與少女調解成立,但基於他是法律系學生,受過完整的法治教育,理應比一般人更懂得守法自律;且他曾受緩起訴的寬待,如今卻故態復萌,難認有真切悔意,因此不宜宣告緩刑,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許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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