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當共諜向調查官打探法輪功出入境資料 判囚1年2月定讞

臺商當共諜向調查官打探法輪功出入境資料 判囚1年2月定讞(示意圖,達志影像)

曾就讀中正預校並擔任士官的臺商薛楨純,幫助大陸情報單位,向新北市調查處賴姓調查官,打聽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等人出入境臺灣的資料但未遂,最高法院認定薛意圖危害社會安定,違反國家安全法規定屬於未遂罪,判處1年2月徒刑確定,他須入獄服刑。

檢方起訴指控,大陸國家安全部官員「王總」與「小鄭」,吸收薛楨純幫忙蒐集臺灣政治情報等,薛利用就讀政大碩士在職專班機會, 結識賴姓調查官,在同學聚餐時,向賴詢問法輪功人士的出入境資料,但賴並未允諾提供,因而未遂。

一審臺北地院依違反國安法的「爲大陸機關刺探及蒐集資料未遂罪 」,將薛判處1年2月徒刑,但二審高院及更一審審理後認爲,「王總」2人是否爲大陸黨政軍機關人員,只有薛的陳述,沒有補強證據,且法輪功人士的出入境紀錄固然屬於公務上 應秘密資訊,但如何攸關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檢察官舉證不足,判決無罪,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二審改認定,依薛楨純的供述及卷內客觀事證,認其確有犯行,且「王總」2人應爲大陸地區國家安全部第四局人員,又入出境資訊除系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及消息外,是我國爲確保人民居住、遷徙自由而應依法嚴格管制之重要資訊,已達足以危害「社會安定」之程度,且不因是否爲法輪功首要人士而有所不同。

更二審考量薛男曾經就讀中正預校而爲預備軍官,當較一般人更知悉國家效忠之重要性,卻於轉業經商後,罔顧國家栽培照顧,爲大陸地區國家安全部第四局之「王總」2人刺探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訊之公務上應秘密文書及消,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