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騎車跟警對到眼…衝進餐廳喝下透明液體 拒酒測遭罰27萬不服提告

杜姓男子凌晨騎租賃機車跟巡邏員警對到眼,違規離去,員警覺得可疑追上,過程聞到濃厚酒味;杜騎到一間餐廳,把車丟下走進去拿起桌上透明液體喝下,隨後主張他沒有酒駕,是進餐廳才喝,拒絕酒測,遭交通局裁罰27萬。杜不服提告,法院維持罰鍰但撤銷吊照處分。

判決書指出,杜姓男子去年5月20日凌晨4時8分,騎着租賃GoShare電動機車載人行經臺南市中西區永福路2段,因駛入路肩未使用方向燈,被巡邏員警目擊追緝;杜騎到一間餐廳前,停車進入,員警上前攔查要求配合實施酒測,但杜卻立即拿起桌上透明液體喝下。

杜以停車後才喝酒拒絕酒測,員警依拒測、騎乘租賃車罰鍰加重2分之1等當場舉發移送;杜至臺南市交通局聽候裁決,收到裁決書,因不服罰鍰高達27萬,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杜姓男子主張,當天與朋友聚餐,進入餐廳後即飲用酒類,之後員警出現在門外,要求他配合接受酒測;他認爲自己並無酒後駕車行爲,行車亦沒有實際發生危害,且到餐廳後已飲用高粱酒,酒測結果就不是他騎機車時真實身體狀態,自不負有接受酒測義務。

杜指出,員警並不具有合理懷疑他有何危害行爲,無從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實施攔停,要求他在餐廳內酒測;且餐廳當時已打烊,屬於私人場域,縱使有如員警所說發現車輛危害情形,員警也沒有鳴笛或開啓巡邏燈,仍堅持在私領域中強行實施攔查,即有不當。

交通局指出,員警是看見杜騎車駛入路肩未使用方向燈,才上前盤查,盤查時發現杜身上有酒氣、有喝酒駕車嫌疑,進一步要求酒測;此時已合法攔停,得逕依處罰條例或刑法相關規定,要求杜配合酒測,交通局裁處並無不合。

法院認爲,依據舉發員警出庭作證,當時跟杜對到眼,杜隨後違規行駛,因此他追緝攔查,聞到杜有濃厚酒味;杜一到餐廳門口就把車丟下,也不管乘客,走進去就拿起桌上的透明液體一飲而盡,他請杜出來接受盤查,並詢問之前有沒有喝酒。

法院指出,員警與杜並不相識,並無甘冒遭訴僞證、僞造公文書等犯罪風險,刻意不實指述;且員警證詞與密錄器影像內容相符,足認證述應爲真實。則員警眼見杜有違規行爲,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上前攔查,跟隨杜到餐廳,要求酒測,並無違法疏失。

法院審酌,交通局原處分依杜拒測裁處罰鍰27萬元,並無裁量違法情形,應予維持;至於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並應參加道安講習部分,因是交通局重新審查後所爲更正及增列裁決,違反行政訴訟法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此部分處罰於法未合,應予撤銷。

法院審酌,交通局原處分裁處罰鍰27萬元,應予維持;至於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並應參加道安講習部分,應予撤銷。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