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見平交道遮斷器升起通行…竟又放下被開罰吊照 搬大法官解釋提告

葉姓男子騎機車行經臺南市平交道,見火車通過、遮斷器升起後他就往前騎,結果遮斷器又放下,擊中他的安全帽,警方認定他闖越平交道,交通局裁罰6萬7500元;葉不服,提大法官解釋主張遮斷器不應該在列車交會短短時間內升起,法院逐一反駁,判決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葉姓男子2023年8月4日上午10時許,騎車行經臺南市青年路平交道前,因遮斷器已開始放下,仍闖越平交道而肇事,警方開單舉發違規行爲,交通局將葉裁罰6萬75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葉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葉主張,當時他等火車通過,遮斷器完全升起後纔跟隨車流前進,結果行駛至遮斷器時,忽聞警鈴聲響起,他在通過時被回彈的遮斷器擊中頭部;如此密集的班次,遮斷器不應在二輛列車交會的短短時間內升起。

葉搬出大法官解釋780號理由書,指出在極短時間警報器又啓動,易使人闖越平交道發生事故;且他在事發後並未收到任何舉發通知單,時隔1年多才收到裁決書,致無法申訴也錯過申訴時間。

交通局說明,依據採證影片,葉違規事證明確;舉發通知單于2023年10月12寄送葉的駕籍所在地止,然沒有人接收,導致該送達文書寄存於郵局,已完成送達。

法院勘驗影片,當時平交道遮斷器放下後升起,約9秒後再度放下,期間警鈴聲於同秒內暫停後立即響起,葉是在警鈴聲響起期間駛越平交道,途中因遮斷器放下碰到葉的安全帽,遮斷器因此歪斜,葉確實有肇事情事。

法院指出,大法官第780號解釋文固明言「兩列以上列車交會或續行通過平交道之情形,未就前一列車通過後警報解除,至次一列車來臨前警報啓動,設最低之合理安全間隔時間,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

理由欄載明「兩列以上列車交會通行或續行通過時,兩段限制通行之時段間,均未設最低合理安全間隔時間,致在警報解除後於間隔時間極短之情形下,隨即又啓動警報,易使駕駛人誤闖平交道,造成事故」,然而,解釋文明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未違憲。

理由書指出「車輛駕駛人於警報解除且遮斷杆升起,並開始啓動車輛時,固仍應隨時注意警鈴及閃光號誌之運作情形,以便在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時暫停」,顯見大法官僅是建議設最低合理安全間隔時間,因此葉仍需在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情形下暫停行駛。

法院認爲,即便遮斷器未放下,葉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雖然遮斷器曾短暫升起,但警鈴聲重行響起後12秒葉纔出現於畫面,並非突然響起讓葉不及反應,客觀上葉應能注意並等響鈴聲停止及遮斷器再度升起後再行通過,葉的違規縱非故意亦有過失。

法院認定,與葉相同行向的小貨車比葉先行到達停止線,尚可注意遮斷器開始放下而暫停,葉並無不能期待暫停行駛情況;另外,葉稱未收到舉發通知單,時隔1年多才收到裁決書,交通局已將罰鍰7萬9千元變更爲6萬7500元並送達給葉,葉仍請求撤銷,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葉姓男子騎機車行經臺南市青年路平交道,見火車通過、遮斷器升起後他就往前騎,結果遮斷器又放下,擊中他的安全帽,遭開罰6萬7500元、吊銷駕照。圖爲青年路平交道,記者袁志豪/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