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喊「真的會怕」仍賣帳戶賺1.5萬 代價被判4個月、罰10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鳳(化名)被指控在2023年11月間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並從中獲得1萬5000元報酬;雖然她聲稱不知情,但坦承知道提供帳戶的數量多寡會影響報酬高低。高雄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仍依犯無正當理由收受對價而提供帳戶罪,判處小鳳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
▲小鳳否認將帳戶提供給詐團,但沒有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鳳在2023年11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詐團成員聯繫,雙方約定,提供1個帳戶每日就可以獲取2500元報酬,3天之後她便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交出,並將網銀的帳號、密碼告訴對方。
詐團取得小鳳的帳戶資料之後,隨即透過假投資等話術,誘導3名受害者匯款,共計得手282萬餘元。後來3名受害者發現異狀,憤而報警,警方很快便循線找上小鳳。
小鳳辯稱,她是在臉書求職遭騙,對方要求提供帳戶作爲申請賣場使用,她真的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
但高雄地院法官認爲,小鳳在偵查中坦承,知道提供帳戶的數量多寡會影響報酬高低,而且在她和詐團的對話紀錄中,她曾起疑質問「應該不是詐騙的吧」、「真的會怕」,卻還是選擇在無特別信賴關係的情形之下,將帳戶交給對方,事後也確實收受了1萬5000元報酬。
法官表示,小鳳的行爲主觀上是出於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之有償意思,客觀上也與詐欺集團支付的報酬存有對價給付關係,難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有正當理由,最終依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無正當理由收受對價而提供帳戶罪,判處她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前者得易科罰金12萬元,後者得易服勞役100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