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出租帳戶助詐騙 判刑4月罰金3萬

2025年9月6日苗栗縣/苗栗劉姓男子將郵局帳戶借給詐騙集團,3名受害人匯款12萬多元后款項全數被提領。(謝明俊攝)

苗栗一名劉姓男子去(2024)年把自己的郵局帳戶借給詐騙集團使用,3名受害人共匯款12萬多元后,錢全被提領一空。法院認定劉男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可每日折算1000元代替服刑,全案仍可上訴。

苗栗劉姓男子去年將自己的郵局帳戶借給詐騙集團使用,3名被害人匯款共12萬多元后,全數被提領。苗栗地院認定劉男犯下「幫助一般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可每日折算1000元代替服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高中肄業、家境清寒,去年9月中旬依通訊軟體指示,將帳戶提款卡與密碼放在自己機車置物箱,交給詐騙集團使用。詐團假借購買遊戲帳號或急需借款的名義行騙,周姓、林姓及鄧姓3名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到劉男帳戶,錢款匯入後立即被提領一空,受害人發現異常後報警。

法院認爲,劉男明知帳戶將被用於詐騙及洗錢,仍提供提款卡與密碼,已構成幫助犯罪。雖然他在偵查及庭審中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也無證據顯示獲得犯罪所得。法官考量其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犯罪手法,依法減輕刑度,判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並規定每日折算1000元代替服刑。

判決說明案發經過:劉男依指示將帳戶資料交給詐團成員後,資金立即被轉走。法院指出,雖然他沒有直接參與詐騙,但助長犯罪資金流通,對社會金融秩序和民衆財產安全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