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錢不能賺!1.3萬元賣賬戶被判刑
本報記者 楊井鑫 北京報道
3月8日,新疆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發佈了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重慶市的陳某因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事情起因則是幫忙辦理企業營業執照和銀行對公賬戶而牽涉到詐騙案件中。
賣賬戶“牽出”詐騙案
判決書顯示,陳某2024年4月在快手App上找工作,看到了一則招聘消息,然後添加了對方微信好友。對方告知陳某,可以以陳某的身份信息辦理營業執照掙錢,辦理一個企業營業執照價格2萬元。兩天後,陳某因缺錢同意辦理,並將身份證拍照發給了對方,也就是所謂的“上家”辦理營業執照。
2024年4月25日,陳某根據“上家”安排乘坐高鐵從重慶前往成都,並在拿到辦理好的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之後,前往四川銀行某支行辦理了對公賬戶。辦理好對公賬戶之後,將對公賬戶全套資料,包括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公章、U盾、對公銀行賬號及密碼、新辦理的手機卡一起出售給上家,非法獲利1.3萬元。
經查,陳某出售的對公賬戶後來涉及詐騙案件13起,金額約爲70.5萬元,而案發地區遍佈上海、陝西、江西、湖北、青海、貴州、雲南、湖南等地。
2024年5月12日,陳某被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天城派出所傳喚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上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1.3萬元。
2025年2月14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檢察院針對該案件提起了訴訟,並由當地人民法院受理,其後於2025年2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件。
法院認爲,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爲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出售利用其身份信息辦理的對公賬戶。經查,該對公賬戶涉及已報案案件13起,已查實有13名報案人涉案金額共計705185元轉入被告人陳某辦理的對公賬戶,被告人陳某因此獲利人民幣13000元,其行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發後,陳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其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量刑時依法對其從輕從寬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同時,陳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三千元,依法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龐珊珊表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一個相對較新的罪名,收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中,旨在打擊那些爲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行爲的人。本罪的構成要件包含“主觀明知”和“客觀行爲”兩個要素,也就是行爲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併爲他人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支付結算等幫助行爲。
出借賬戶涉詐案高發
公開信息顯示,隨着全國“斷卡行動”的持續開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一直處於高發期,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23年,全國法院審結“幫信罪”案件10.2萬件,同比增長25.4%。從公開刑事判決看,“幫信罪”案件數量已經連續幾年躍居所有罪名的第3位。其中,提供支付結算環節幫助的案件超過案件總數量一半。
自2024年以來,針對出借賬戶風險的高發,山西金融監管局、河北金融監管局等地方金融監管就多次發佈了相關風險警示。2024年9月,山西金融監管局發佈了個人借記卡使用提醒,明確表示“一些不法分子採取各種非法手段,誘騙金融消費者辦理借記卡,通過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實施違法詐騙活動。爲此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發佈相關案例,提醒廣大金融消費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避免上當受騙”。
早在2019年,央行就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規定了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並不得爲其新開立賬戶。
龐珊珊認爲,此次案件反映出公衆對“兩卡”(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營業執照非法交易的危害性認知不足。公民應警惕“高回報、低風險”的兼職陷阱,避免因貪圖小利淪爲犯罪工具。
(編輯:朱紫雲 審覈:何莎莎 校對:張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