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棠案翻版!頂樓漏水管委會只賠一半 法官不準判漏水屋損全得賠
藝人隋棠因積欠11萬管理費鬧上新聞版面,隋棠也在臉書澄清是因爲社區管委會對社區修繕責任疏於盡責,自己花50萬元修繕,才以管理費抵銷方式消極抗議,不過最近法院一件判決確定案,過程如同隋棠案的翻版,但屋主透過訴訟打贏管委會,管委會不僅得全額賠償16萬餘元的屋頂漏水修繕費用,連因爲漏水導致的房屋損壞修繕費12萬元,管委會也得賠。
惹訟的社區在新北三芝區,總住戶約40多戶、樓高8樓,屋齡超過30年,提告管委會的楊姓住戶就住在社區8樓,他提告主張,屋頂在民國111年就發現龜裂導致漏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平臺屬於共用部分,應由管委會負擔修繕義務,但管委會以社區無公共基金爲由遲遲不修繕,後來他們自行僱工花了18萬9千元修復,他們要求管委會支付修繕費,但管委會卻以新通過的社區規約,僅能補助修繕費半數。
楊姓住戶稱,他們只好以管理費來抵銷修繕費,總共抵銷6期,管委會實際上還積欠他們16萬餘元的修繕費,另外,因爲管委會未善盡維護與修繕義務,導致頂樓平臺漏水後,造成房屋天花板油漆剝落、多處裂痕與壁癌等,他們整修房屋又花了12萬元,因爲社區新規約對頂樓戶不公平,因此才提告求償28萬餘元。
管委會則主張,社區通過頂樓修繕僅補助半數的決議,楊姓住戶也有出席,且頂樓戶多有出席且同意新決議,這是顧及社區管理費用不足,及維護頂樓戶儘速修繕的權益,並非以住戶的多數暴力脅迫頂樓戶接受新決議,並無權利濫用的狀況,因此請求駁回。
儘管該社區通過的新規約規定頂樓漏水僅補助住戶一半修繕費,但法官認爲,共用部分需要修繕的狀況,如果不是可以歸責於單一住戶的話,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公共基金,或按照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攤才公平,公共基金或管理費若有不足,應提高收取標準來支應,而不是用此理由來拒絕修繕,或要頂樓戶自行負擔大部分的修繕費,否則會形成不公平的狀態。
至於楊姓住戶求償的12萬元房屋修繕費,法官也認爲,管委會未能舉證對於頂樓平臺的保管維護,已經善盡注意而無欠缺,或對漏水已經善盡注意義務,因而造成楊姓住戶住家因爲漏水而有損壞,因此楊姓住戶求償有理由,最後法官判決管委會得賠償楊姓住戶共28萬餘元的頂樓平臺漏水修繕費與房屋修復費,全案確定。
天花板漏水示意圖,與本新聞事件無關。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