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買到漏水屋怒了…「拒付18萬服務費」挨告!法官判他不用賠
▲楊男買到漏水屋,完成點交後拒絕支付仲介18萬元服務費。(示意圖/記者莊智勝攝)
記者莊智勝/臺中報導
臺中一家不動產經紀公司控訴,買方楊姓男子112年透過公司居間仲介購買一處5樓房屋,經媒合後成功與賣方簽下買賣契約,未料完成點交後,楊男竟拒絕支付18萬元服務費,因此提告請求其支付服務報酬。臺中地院法官審酌後,發現該屋有滲漏水及壁癌,認爲房仲未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此判決不動產經紀公司不得向楊男請求18萬報酬。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不動產經紀公司主張,楊男於112年5月委託公司居間購買坐落在臺中某區一處5樓物件,並以「承購價金新臺幣(下同)956萬元以下,包含服務費則爲970萬元以下爲條件下斡旋金」,經房仲媒合後,隔天即與賣方以價金948萬元簽定買賣契約,楊男亦於同日簽下給付18萬元之服務報酬給付同意書,承購總價與服務報酬合計爲966萬元,符合楊男下斡旋時之條件,而該屋亦於同年6月29日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8月12日辦理點交。公司認爲,該筆房地交易已順利成交,自得向楊男請求18萬元服務費,然楊男拒絕給付,因此只好提告,並依同意書之約定請求楊男支付18萬元報酬。
對此,楊男則駁斥,不動產經紀公司就係爭房屋製作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是否有漏水之選項原勾選「無」,嗣後再經修改爲「是,浴室外面牆有些許壁癌」;楊男依對壁癌的認知常理判斷,應是指牆面受潮而導致油漆剝落,而非重大滲漏水問題,因此仍同意交易,但112年8月1日進行房屋檢驗時,發現除了壁癌,還有肉眼可見之客用衛浴天花板滲水、主臥衛板及門檻滲水、地板空心、對講機無法使用等問題,其後更發現客衛地板竟會漏水到樓下,買賣雙方就瑕疵即修繕問題而起紛爭。
楊男認爲,房仲事前未善盡調查及報告義務即系蓄意隱瞞,誘使他於未獲完整資訊之情形下籤訂係爭買賣契約,且楊男再發現滲漏水瑕疵後,原本不欲繼續進行交易,但仲介稱可協助要求賣方減少價金,楊男纔沒有解約,然房仲在過程中並未積極溝通,拖延至欲定點交日8月11日時,買賣雙方仍沒有共識。楊男本要求順延點交日至房屋修繕完成,但仲介與賣方均表示契約已明訂點交日,若他不配合視同違約,楊男才勉爲其難配合點交。楊男認爲,房仲蓄意隱瞞,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使他受有損害,仲介未盡據實報告、調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甚明,自不得請求報酬。
臺中地院法官審酌,該屋的滲漏水瑕疵、天花板白華屬肉眼可見,不需要專業儀器檢驗,對於專門從事房屋買賣之仲介而言,既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佣金,理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負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對有無壁癌滲漏水詳加調查並確實紀載,但該不動產經紀公司顯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未如實將屋況告知楊男,因此判定請求18萬元報酬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