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層管道漏水致樓下滲水,法院:賠償並修好管道

樓上漏水樓下憂,房屋漏水是居民樓中多發的鄰里糾紛,產生原因多種多樣。尤其樓板夾層管道隱身於建築牆體內,其破損導致的漏水直接流至樓下,樓上住戶家中難以察覺。此時發生的漏水責任如何承擔,更易引發爭議。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漏水糾紛。

新家飽受屋頂漏水困擾

搬進新家是件高興事,但小李自從2023年搬進某小區以來,就飽受屋頂漏水困擾。每逢供暖季,小李家的臥室、客廳屋頂、牆面都會被水流洇溼,新刷的牆漆脫落、牆皮起鼓。小李發現被浸溼的牆體都在靠近暖氣的位置,於是推測是樓上房屋暖氣漏水導致。小李找到樓上房主小王后,要求小王對暖氣管道進行維修,並賠償漏水造成的損失。

小王卻不認同這個說法。她表示,自家的暖氣並未漏水,整個供暖季暖氣管道和附近地面都是乾燥的,沒有積水,樓下小李家的漏水應當是樓板中間的管道滲漏造成。這些管道屬於公共區域,應由小區物業公司負責管理,因此小李的損失也應由物業公司賠償。

看到小王家地面確實沒有積水,小李也對誰應當賠償損失犯起了嘀咕。於是,她將小王和物業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兩方共同承擔修復責任,並賠償修復損失3000元、誤工費4842元。

非公用管道漏水誰使用誰負責法院經審理認爲,對於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害案件,需要重點查明漏水原因,認定漏水責任承擔主體。

根據《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不同位置的供熱採暖設施責任主體不同,供熱單位對室外部分和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承擔管理維護的責任;住宅用戶負有發現室內供熱採暖設施異常、泄漏以及及時向供熱單位報修的責任。根據本案查明情況,漏水的夾層管道是小王室內暖氣延伸出的管道,並非公用管道。

小王作爲該供暖設備的使用者,應當負有對管道的注意、管理義務,在管道出現損壞異常時,應當及時報修。現該管道未經修理,對小李造成損失,故小王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小王主張供暖管道均屬於整個樓體公用設施,不應由其承擔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綜合上述兩項,法院最終認定由小王對漏水部位進行修復,並向小李賠償修復損失2500元。關於誤工費部分,因小李未能舉證證明其誤工損失,故法院未支持該項賠償。小王不服該判決結果,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查明後,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王穎昕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