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成年親屬 不能列報扶養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許多民衆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會透過申報扶養親屬來減輕稅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衆若申報扶養成年親屬,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例如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纔可列報扶養親屬、申報免稅額。

若不符合前述規定,即使實際上提供經濟扶助,也無法列爲扶養親屬。納稅人最常見誤解,包括將失業、被放無薪假的成年親屬列報扶養,但在國稅局眼中,這些都不屬「無謀生能力」。

舉例來說,納稅人小美申報2022年綜所稅時,將其成年胞兄小明列爲扶養對象,並申報免稅額9.2萬元,小美主張,小明已失業多年、完全無收入,生活開銷全靠她資助,因此應屬「無謀生能力」者。

不過,國稅局查覈後發現,小明雖經濟困難,但未具備相關法定要件,因此剔除該項免稅額,小美不服提起復查,最終經行政訴訟程序審理,法院認定國稅局處置並無不當,駁回其訴求。

國稅局說明,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及相關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並非單指沒有收入或生活困難,而是須具備下列任一情形,才能依法列報扶養。

第一是因身體、精神或智能障礙或重大疾病,需長期治療,並有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者;第二是屬衛福部公告,需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確實無法自行謀生;第三是經法院聲請並受監護宣告,且該宣告未撤銷者。

換句話說,僅僅因爲失業、經濟拮据或長年由他人資助生活,並不等同「無謀生能力」,在法律上也不足以申報扶養的依據。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若想將成年親屬列爲扶養對象申報免稅額,應審慎檢視相關條件,並備妥佐證文件,包括醫療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法院的監護宣告判決書等,方便稽徵機關覈對。若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相關免稅額將遭剔除,甚至面臨補稅、加計利息。

國稅局呼籲,民衆勿抱持僥倖心態,隨意列報扶養親屬節稅,以免遭剔除補稅,應留意相關要件,依法正確申報,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