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注意!他申報扶養「失業哥哥」 9.2萬免稅額飛了原因曝光

扶養已成年、沒收入的哥哥,並不符合「無謀生能力」的條件。(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綜合所得稅申報今(1)日正式起跑。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一個案例,提醒民衆注意申報扶養親屬的相關規定。有位民衆在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扶養他失業很久、完全沒有任何收入的哥哥,並認爲他的哥哥屬於「沒有謀生能力」的情況。但稅務機關經過審查後,認爲這位民衆的哥哥並不符合稅法上「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將其9.2萬元免稅額給剔除。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一位王先生,他在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他已經成年的哥哥,並主張可以扣除9.2萬元的免稅額。但是,國稅局審查後,認定王先生的哥哥並不符合相關規定,因此將這筆免稅額剔除。

王先生對此感到不服,所以申請複查,他主張自己的哥哥已經失業多年,完全沒有收入,應該被認定爲「無謀生能力」,而准予認列這筆免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很多人可能會誤以爲待業中、或是長期失業就等同於沒有謀生能力,但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國稅局解釋說,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是其配偶的未成年兄弟姊妹及子女,或者是已經成年,但是因爲還在「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是「無謀生能力」等原因,而受到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纔可以被列報爲扶養親屬。

而所謂的「無謀生能力」,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

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王先生的哥哥雖長期失業在家,但不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駁回王先生的複查申請並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或家屬時,應於申報時自行檢視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請民衆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