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才搶着扶養爸媽?重複申報時免稅額這樣認定

財政部表示,相關認定原則主要是就二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的案件,提出一致性認定原則。

當有兩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人: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之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三、受監護宣告之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列報。無法依前三款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之人列報。

至於「實際扶養事實」如何認定,財政部也列出九大原則供參考和綜合判斷:首先是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二是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三是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四是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五是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爲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之依附投保眷屬;六是申報扶養者爲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之要保人;七是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醫藥費;八是申報扶養者爲聘僱看護工照護該直系尊親屬之僱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九是申報扶養者爲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之申請者,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長期照顧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