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報扶養失業哥哥 9.2萬免稅額遭剔除
▲綜合所得稅申報起跑,民衆前往國稅局報稅。(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綜合所得稅申報今(1)日正式起跑,北區國稅局指出,有民衆申報「扶養」時常弄錯規定,將失業的哥哥視爲「沒有謀生能力」爭取9.2萬元免稅額遭到剔除,後納稅義務人不服上訴,遭到行政訴訟駁回確定。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阿強(化名)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的哥哥阿志,主張有9.2萬元免稅額,遭國稅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
阿強不服,申請複查主張阿志因爲失業多年,完全沒收入,爲無謀生能力,應准予認列免稅額。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精神,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未成年同胞兄弟姊妹及子女,或已成年,卻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纔可列報爲扶養親屬。
而所謂「無謀生能力」,要符合下列3條件之一纔算數: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3、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阿志雖長期失業在家,但不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駁回阿強的複查申請並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或家屬時,應於申報時自行檢視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請民衆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