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業教父」陳武雄詐貸又遭判刑…曾潛逃卻回臺治癌 高院裁科技監控
工總前理事長、和桐集團創辦人陳武雄,2015年因和鑫光電內線交易案判刑2年6個月定讞,卻在入監前潛逃出境,直到罹癌需返臺接受治療,才自行回國歸案,且保外就醫。陳另涉臺灣優力連鎖加油站詐貸18億元案,臺灣高等法院日前依銀行法判4年6月,高院認爲陳有逃亡之虞,裁定限制住居,自昨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持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定期向高院報到的科技設備監控。
陳武雄若違反高院所定的應遵守事項,法院得逕行拘提或爲其他適當處分。
陳武雄2003年間以和桐公司法人代表,出任和鑫光電董事,因此得知和鑫以空殼公司進行假交易美化財報,被證交所發現並要求重編財報,於是提前在上述利空消息曝光前,大量出脫持股,藉此規避股價損失3573萬多元。二審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判處陳武雄徒刑2年6個月,併科罰金200萬元;最高法院2015年7月駁回上訴定讞。檢方雖對陳武雄實施防逃管制,但他依然入監服刑前夕偷渡至中國大陸,因此遭臺北地檢署通緝。
2021年,陳武雄因罹癌決定返臺治療,於是主動搭機返臺,立刻由移民署解送歸案。陳雖坦承當年是偷渡出境,卻對於過程和地點前後供述不一。
而陳武雄涉及的「臺灣優力連鎖加油站詐貸」,新北地院判他4年6月徒刑,高院上月7日駁回陳上訴。高院認爲陳犯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罪名的法定本刑爲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之罪,罪名不輕,依趨吉避凶人性,陳在可能面對長期的自由刑時,非無逃避可能。
高院審酌陳武雄曾在入監之際潛逃,且實際從2021年3月5日起即未在監服刑,一旦再度潛逃,後續難以處理,因此限制他住居,並至2027年11月18日止,每星期三、六晚間六點至十一點之間,在限制住居地址門牌持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有「石化教父」稱號的陳武雄。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