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教父」陳武雄偷渡後爲治癌返臺歸案 法官裁定科技監控
「石化教父」陳武雄發監前偷渡 爲治癌返臺歸案 法官裁定科技監控(示意圖,達志影像)
被稱爲「石化教父」的和桐集團創辦人陳武雄,因及涉和鑫光電內線交易案,民國104年遭判刑2年6月定讞後潛逃出境,110年爲治療癌症主動返臺歸案,且因癌症保外就醫,他另涉臺灣優力連鎖加油站詐貸18億元案,日前臺灣高等法院依違反銀行法判刑4年6月,高院認爲有相當理由足認他有逃亡之虞,裁定限制住居,114年11月19日起至116年11月18日止,持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之方式,定期向高院報到之科技設備監控。若違反高院所定應遵守之事項,法院得逕行拘提或爲其他適當之處分。
高院指出,陳曾因另案判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確定,即將入監執行之際,以及原審審理期間,潛逃境外,嗣經緝獲歸案等情,他有逃亡之事實。又他雖因緝獲歸案另案執行,然嗣因身體健康因素而向法務部聲請保外就醫獲准迄今,他實際上自110年3月5日起即未在監服刑,行動上顯然未受到實質限制,如不將其住居限制在一定處所(對其入出境管制部分,已因另案執行中而經管制在案),一旦再度潛逃,將難以爲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限制住居之必要。
高院審酌本案判決甫經送達,且本案卷證繁雜,若檢察官、陳提上訴,最高法院需相當期間審理,爲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情,高院認命陳遵守按時向高院辦理報到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屬適當且具必要性之保全方法,然因被告個人身體因素,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意見後,考量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與效果,裁定科技設備監控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