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整合創新公民環境權利和義務
來源:法治日報
□ 說法典
□ 呂忠梅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本質上是將現行的30多部法律按照一定的邏輯進行體系化,形成目的統一、價值統一、規範統一的法律文本,這就需要對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認真梳理,並針對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作出創新性規定。
積極迴應人民羣衆從“盼溫飽”到“盼環保”、從“盼生存”到“盼生態”的新需求,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第一條明確將“保障公衆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作爲立法目的。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爲中心”的法治立場。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將“保障公衆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作爲立法目的,被視爲法典編纂的一大亮點,標誌着我國生態環境立法在公民環境權利義務規則方面的重大進步。
可以說,生態環境法典既是保障公民環境權益的“護盾”,也是引導公民綠色低碳生活的“指南”,直接影響當代人和子孫後代的生活質量。
何以規定公民的環境權利義務
地球上的一切都是由物質構成的,人作爲生物,也不例外。正因爲構成人體的物質與構成環境的物質是相同的,人才可能在這樣的自然環境中生存。這既表明了人與自然的密切聯繫,也對法律如何保護自然環境提出了挑戰。
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是一個息息相關的系統,陽光、空氣、水、植物、動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們通過食物鏈密切聯繫,並循環往復,構成了人類生存所需要的包羅萬象的環境。在自然環境中,任何一個環節斷裂,都可能給人類帶來毀滅性打擊。
但遺憾的是,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人們對於自己與自然環境的關係,並沒有如此清晰而深刻的認識。
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人們認爲自然資源可以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尤其是工業革命以來,隨着科學技術進步和生產力迅猛發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日益嚴重,直接威脅人類的健康生存和發展。
面對自然界對人類的報復和環境問題的嚴峻挑戰,人們終於認識到,新的法律制度,既需要國家和政府承擔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也需要賦予公民保護生態環境的權利和義務,參與生態環境治理。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公民是生態環境法典的重要主體。每個公民,既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受益人,又是生態環境保護的行動者、參與者。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通過明確規定公民的權利義務,推動全民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公民環境權利義務規定的發展
回溯以往,我國環境立法中關於公民環境權益的規定有其發展歷程。
197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專門的環境立法。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任務,是保證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爲人民造成清潔適宜的生活和勞動環境,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同時,還將“依靠羣衆,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規定爲環境保護工作方針,並規定“公民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
1989年,在環境保護法(試行)基礎上修訂而成的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推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先後修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相關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長江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法律。通過制定修訂法律,進一步完善了公民環境權利義務的規定。
具體來說,在公民環境權利方面,包括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損害救濟請求權。此外,公民個人還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結社權、受教育權、獲得獎勵權等等。在公民生態環境義務方面,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倡導性義務,要求公民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此類義務一般沒有明確的法律後果;另一類是強制性義務,要求公民嚴格遵守生態環境法律制度,在生產生活中採取保護生態環境的措施,對於強制性義務的違反,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草案實現系統整合和集成創新
相較於現行生態環境保護立法,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對公民環境權利義務規範進行了系統整合和集成創新。
首先,從守護人的健康、解決民生痛點、保障生態安全的高度,整體考慮公民環境權利義務規定,以着力解決老百姓身邊的生態環境問題、增進民生福祉爲法典編纂任務。依據憲法規定的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國家任務,綜合考慮《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年)》已經將“環境權利”從“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中剝離出來,明確爲獨立人權類型的實際,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新增保障公民環境權利的綜合性規定,將公民環境權利進行具體化擴充,體現對美好生活的全面保障。
其次,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將公民個人作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主體,將其設定爲權利享有者和治理參與者,系統性規定公民的實體性生態環境權利和衍生性權利。在實體性權利方面,規定公民個人對良好環境的享有權;在衍生性權利方面,規定公民的生態環境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在程序性權利方面,規定公民的生態環境損害救濟請求權。
再次,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將公民作爲“人類社會系統——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成員,將其設定爲承擔義務者和保護行動者,倡導公民承擔污染防治、資源節約、綠色低碳生活的義務,鼓勵公民爲子孫後代的利益自願進行垃圾分類、綠色消費等環境友好型生活方式和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個人嚴格遵守法定義務,接受生態環境監管,與企業共同構成全民環保的法治基礎。
最後,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從社會共治角度,規定公衆參與權,鼓勵不同行業、不同領域的公民以履行職務、參與社會組織等方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組織享有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鼓勵新聞媒體、教育、科技等領域的從業者發揮專業優勢,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形成政府、企業、社會、公民協同保護生態環境的格局。
(作者系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本報記者朱寧寧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