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近日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這是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5月27日生態環境部召開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記者瞭解到,法典施行後,現行的環保法、環評法、海環法和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以及清潔生產促進法等十部法律都將不再保留。“生態環境部將推動配套制度全面清理和升級改造,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趙柯表示。
草案共1188條,約16萬字。保留了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將部分改革舉措,如生態環境監管的“四個統一”、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上升爲法律制度,同時也刪除了現行法律中一些重複、矛盾條款。
“過去的法律是在不同的時間、不同領域分別制定的,不同時期管理思路、管理要求都不太一樣,造成存在一些重複甚至矛盾的地方。草案對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的規範進行了系統整合,刪除了矛盾和重複條款,增強了法律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協調性。”趙柯介紹說,生態環境領域的相關法律有30多部,佔現行法律總數(306部)的十分之一,還有行政法規100多件,地方性法規1000多件,這一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以環境保護法爲統領,涵蓋了水、氣、聲各類污染要素,以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類自然生態系統。法典頒佈以後,將取代環境保護法,統領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
趙柯表示,法典頒佈之後,生態環境部將推動配套制度的全面清理和升級改造,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要對生態環境部的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逐一進行“體檢”,與法典規定不一致的,將適情修改或者廢止,同時配合立法機關做好法律、法規的清理工作。
同時,落實法典的授權性立法要求,加快配套制度的制修訂工作。根據法典的新要求、生態保護的新形勢需要全面調整行政法規的,如涉及海洋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多部條例等,需要新制定行政法規的,如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控,將抓緊研究論證,廣泛聽取意見,儘快形成較爲成熟的草案建議稿,按程序報送國務院,並積極配合做好後續的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