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對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因其未按時披露2024年財報

來源:新浪財經-鷹眼工作室

近日,深圳證監局於2025年6月24日發佈公告,對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經深圳證監局調查發現,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作爲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在規定時間披露2024年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這一行爲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要求公司高度重視此問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若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申請可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在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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