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獲假釋不到1年又當人頭戶 他求情「會更小心生活」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興(化名)先前因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被法院判刑入獄,後來獲得假釋,不到1年又捲入詐騙案件,成爲詐團的人頭帳戶,導致4名受害者被騙將近40萬元。苗栗地院法官考量到阿興在此案中僅提供犯罪助力,不法罪責內涵較低,最終依法判處他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

▲阿興假釋出監不到1年,又捲入詐欺案件。(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2020年間因將銀行帳戶交給友人使用,而被捲入加重詐欺案件,並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確定;然而,他在2024年1月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卻又在同年11月底將自己的銀行存摺、提款卡寄給詐團,再透過LINE告知密碼。

詐團成員取得阿興的帳戶之後,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間以假投資等詐騙手法,誘騙4名受害者匯款,共計得手將近40萬元。等到受害者們發現異狀時,錢早就被詐團提領一空,憤而決定報警處理。

阿興到案之後辯稱,寄出提款卡是爲了辦理貸款;後來他纔在法院審理程序中坦承犯行,並表明沒有在此案中獲得任何報酬,經此一事,他往後會更小心生活。

苗栗地院法官認爲,阿興隨意將個人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造成受害者財物損失,行爲確實不妥,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在此案中僅提供犯罪助力,而非實際從事詐騙的人,不法罪責內涵較低,但他至今仍未與受害者達成調解或支付賠償,最終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判處他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前者得易科罰金15萬元,後者得易服勞役10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