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來不及領走3萬贓款 人頭戶男獲緩刑2年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吳姓男子去年9月間將自己名下的金融帳戶交給詐團使用,導致受害者被騙3萬元,不過,金融單位及時將吳男的帳戶列爲警示帳戶,所以這筆錢並沒有被詐團取走。雲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考量到吳男已經坦承犯行,也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最終依法判處他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

▲吳男將自己的帳戶資料提供給詐團使用。(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吳男去年9月間在北部一間超商中,將自己名下的金融帳戶提款卡寄給真實身分不詳的詐團成員,接着透過LINE將提款卡密碼告訴對方。

詐團成員隨即透過「假購物平臺驗證」方式,誘騙受害者匯款3萬元至吳男的帳戶。不過,由於金融單位迅速發現狀況有異,及時將吳男的帳戶列爲警示帳戶,這筆錢纔沒有被詐團提領出去。

雲林地院法官認爲,吳男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理當知道現今詐欺案件盛行的情形,卻還是輕率將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使用,擾亂正常交易秩序,考量到他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也與受害者達成和解並完成部分賠償,最終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