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高院發佈六件毒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人民網西安6月24日電 (記者鄒星)6月24日上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6·26”國際禁毒日新聞發佈會,會上發佈了2024年審判涉毒品犯罪六件典型案件。
案例一:被告人蔡某某販賣、製造毒品案
2020年以來,被告人蔡某某陸續從四川省成都市、陝西省西安市購買製毒物品,多次通過其前妻廖某某和俞某某(均已另案判刑)從網上購買防毒面具、濾紙、草酸等物品。2021年五、六月開始,蔡某某在其自建房等地點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並將部分甲基苯丙胺、製毒物品藏匿於租住房內。9月21日,蔡某某從成都市購買無水乙醇、玻璃器皿等製毒物品,由他人運送至漢中市,當晚蔡某某駕駛汽車接到貨物,與俞某某一起運回自建房,後實施非法制造毒品活動。2021年10月4日,蔡某某通過康某某(已另案判刑)向張某某(另案處理)販賣270餘克甲基苯丙胺。2021年10月17日,公安人員將蔡某某抓獲。在俞某某車庫內查獲甲基苯丙胺8.3克,在俞某某家查獲甲基苯丙胺402.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液體共計198.2克,在蔡某某自建房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膏狀物3357.3克和鹽酸、氫氧化鈉、乙醇等製毒物品,在廖某某之父家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7037.2克和紅磷、麻黃鹼、鹽酸等製毒物品。
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蔡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製造毒品,其行爲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蔡某某販賣、製造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極大,實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以被告人蔡某某犯販賣、製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已覈准被告人蔡某某的死刑裁定。
案例二:被告人餘某某運輸毒品案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餘某某聯繫向某、林某(均已另案判刑),讓二人前往漢中市某酒店會合。次日,在餘某某的安排下,向某、林某二人從酒店出發,乘坐出租車前往某水果批發市場附近。期間,餘某某使用“子彈短信”APP語音、視頻通話方式與向某保持聯繫。向某、林某抵達水果批發市場後,經餘某某視頻確認,指使二人將5個水果箱搬至出租車並乘車離開。隨後,向某、林某二人被民警堵截查獲,當場繳獲冰毒30包。經鑑定,冰毒總淨重量30餘千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69.4%—74%不等。2018年12月12日餘某某被上網追逃,2022年7月12日被抓獲歸案。
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餘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指使、安排他人取運毒品甲基苯丙胺30餘千克,數量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餘某某組織、聯繫向某、林某到指定地點運送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案涉毒品被民警及時查獲,未流入社會造成危害等情節,據此,以被告人餘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某、雷某販賣、製造毒品案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發現當地許多人吸食“汀汀”(土製毒品),主要成分爲咖啡因,利潤較大。在結識雷某後,二人合謀製造咖啡因用於販賣以獲取非法利益,出資各半、獲利均分。李某某負責採購原材料、製造咖啡因、聯繫賣家,雷某負責提供製造毒品的場所、取送原料及咖啡因、收取毒資等。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間,李某某從張某某(已另案判刑)處採購製造咖啡因的原材料硫酸二甲酯和茶鹼,與雷某共同製造咖啡因1220千克,並將745千克予以販賣,收取毒資117.5萬元。2023年3月20日,公安機關從雷某家扣押咖啡因20.97克,經鑑定含量爲81.8%。4月10日,公安機關從雷某處扣押硫酸二甲酯3.2噸。
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某、雷某非法制造毒品咖啡因共計1220千克,並將其中745千克予以販賣,其行爲均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二被告人販賣、製造毒品咖啡因數量大,依法應予懲處。李某某、雷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據此,以被告人李某某、雷某犯販賣、製造毒品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案例四:被告人鍾某某非法生產製毒物品、偷越國(邊)境案
2016年3月,被告人鍾某某在華某某、盧某某(均已另案判刑)的組織下,夥同丘某某等另外八名同案犯(均已另案判刑)在渭南市某村閒置廠房非法生產麻黃鹼。因在生產過程中所釋放的氣味難聞被羣衆舉報,公安機關和環保部門到場查處。經鑑定,現場查獲的麻黃鹼成品及半成品中,共含麻黃鹼859千克。案發後,鍾某某非法出境逃至緬甸。2024年3月1日鍾某某被緬甸警方抓獲,3月21日移交中國警方。
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鍾某某明知他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非法生產麻黃鹼,爲了追求高額工資,仍參加非法生產麻黃鹼活動,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鑑於其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減輕處罰。同時,鍾某某爲逃避刑事追究,違反出入國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其行爲又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據此,以鍾某某犯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犯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
案例五:被告人艾某、肖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2023年11月,被告人俞某、張某某多次聯繫被告人肖某欲購買毒品海洛因。2024年4月,肖某與被告人艾某約定以每件(350克)21萬元價格從艾某處購買毒品海洛因,並約定在成都交易。隨後,肖某將交易地點告知俞某、張某某,約定每件31.5萬元。2024年5月1日,肖某與其妻子(身患殘疾)、女兒(8歲)一同前往成都。當日17時許,艾某在某便利店門口將毒品交給肖某,肖某爲獲取對方信任,將妻子、女兒留在艾某等人身邊,獨自攜帶毒品與俞某、張某某進行交易並收取毒資31萬元。隨後,肖某返回便利店,支付艾某毒資21萬元。
俞某、張某某獲得毒品後,從成都駕車返回西安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現場查獲毒品疑似物1包。經鑑定,該毒品疑似物淨重348.02克,從中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後公安機關根據線索,相繼抓獲了肖某、艾某。
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艾某、肖某非法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爲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俞某、張某某以販賣爲目的購買毒品海洛因並長途運輸,其行爲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肖某、俞某、張某某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並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抓捕上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均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涉案毒資與電子稱等作案工具予以追繳、沒收。
案例六: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販賣毒品案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頭電子煙”,非法獲利1768元。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以8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價格向他人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頭電子煙”,非法獲利7000元。經檢測,涉案電子煙彈以及相關吸食“上頭電子煙”人員的毛髮中均檢出合成大麻素成分。
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的“上頭電子煙”,其行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依法懲處。二被告人向他人多次販賣“上頭電子煙”,情節嚴重,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綜合評定,分別以犯販賣毒品罪,判決二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萬元;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