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中院發佈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多發高發,犯罪形勢嚴峻複雜,呈現跨境化、鏈條化、暴力化新特點,衍生偷越國(邊)境、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 婁底兩級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全國、全省、全市反電詐工作部署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嚴懲爲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蛇頭”,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員,嚴懲再犯、慣犯,明確釋放從重懲治的強烈信號,督促犯罪分子主動退贓退賠,最大限度爲受騙羣衆挽回經濟損失。

爲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現公佈6件婁底兩級法院審結的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堅決遏制此類犯罪多發高發態勢的決心和舉措。下一步,婁底兩級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力推進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工作,切實維護好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案例一:被告人彭某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彭某某夥同王某、黃某、緬甸武裝勢力等在緬甸老街市成立窩點,先後設立四個虛假投資平臺,向中國境內居民推介並引誘投資,組織、指揮多人通過微信對我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業務員以聊天、玩遊戲等方式虛構微信身份添加好友,微信好友達到預期數量後,即向被害人推介虛假投資平臺,利誘被害人投資,當進入平臺的資金數額達到預期後關閉詐騙平臺,轉移、分配詐騙資金。彭某某詐騙犯罪集團從2020年5月到2022年4月共開設詐騙盤口4個,詐騙400多人,涉案資金1.3億元。

裁判結果

本案經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爲,被告人彭某某夥同他人在中國境外組織成立犯罪集團,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採取虛構投資平臺引誘中國境內被害人投資的方式詐騙公私財物1.3億餘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還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組織偷越國(邊)境人數衆多;並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毆打、侮辱情節;彭某某系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故對其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責令被告人彭某某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集團化、鏈條化、流水線化的交友婚戀型網絡詐騙案例(俗稱“殺豬盤”)。犯罪分子包裝成俊男靚女的完美人設,通過網絡社交平臺以交友、戀愛等虛假名號,對被害人進行無微不至的關懷,與受害人建立信任關係。再以情感作餌,貪婪爲鉤,巧立名目將受害者引入轉賬、投資的迷局之中,進而詐騙被害人錢財。本案警示社會公衆,網絡交友需謹慎,噓寒問暖是陷阱,涉及金錢往來更要提高警惕。

案例二:被告人王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爲實施詐騙,通過提供費用、安排人員等方式,組織黃某甲、黃某乙(均另案處理)等十餘人分多次偷越國境至境外某地,並組織人員在當地先後設立六個虛假投資平臺對中國境內被害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逐漸形成了以王某等人爲首要分子,黃某甲和黃某乙等人爲骨幹成員,戴某恆、秦某龍等25人(均另案處理)爲一般成員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集團人員分工協作,通過“養號”“加人”“開盤”“崩盤”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共計人民幣2.38億元。

裁判結果

本案經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夥同他人在境外成立詐騙犯罪集團,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採取虛構投資平臺引誘中國境內被害人投資的方式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且人數衆多,其行爲分別構成詐騙罪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王某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並依法從嚴懲處,故對其以詐騙罪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退賠給被害人。

典型意義

本案系虛假投資理財類詐騙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先以虛假的人設與被害人培養感情,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再向被害人發送虛假投資平臺鏈接並引導其下載APP投資,先以小額返利爲誘餌,再不斷引導被害人不斷追加資金,待詐騙盤資金池達到峰值時,犯罪分子隨後關閉資金盤,迅速轉移資金,並利用消費者急於提現的心理,以“服務器維護”“賬戶凍結”等名義,收取所謂“解凍金”等,擴大消費者資金損失。本案警示公衆,投資理財套路深,不要隨意下載陌生APP投資,請勿貪圖一夜暴富,做騙子的“提款機”!

案例三:被告人劉某等3人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劉某夥同康某、曾某在長沙嶽麓區成立詐騙工作室,並發展多人作爲業務員。業務員將自己包裝成亞裔美女,稱自己是從事Hconex數字貨幣平臺投資的,願意帶着對方投資虛擬數字貨幣賺錢。當受害人在交易所上購買了虛擬貨幣後,業務員讓受害人將虛擬貨幣充值到Hconex平臺,劉某通過後臺系統操縱修改虛擬數字貨幣的盈虧,致使受害人充值金額全部虧損,從而詐騙客戶錢財。劉某犯罪集團自成立以來共計騙取受害人財產摺合人民幣100餘萬元。

裁判結果

本案經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康某、曾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均已構成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並對三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本案系虛擬貨幣交易類詐騙典型案例。詐騙分子通過社交途徑獲得受害人信任,使其放鬆警惕,表示自己有投資理財的內部消息可賺取大額利潤,或詐騙分子聲稱某種虛擬幣具有超高回報率,甚至承諾“穩賺不賠”“低價入局”。搭建看似正規的虛擬幣交易平臺,當受害者將資金投入後,僞造虛假後臺數據,製造交易盈利假象,待受害者投資錢財達到峰值時便崩盤轉移資金,使受害者血本無歸。本案警示社會公衆,請勿輕信虛擬幣投資,切勿相信只賺不賠的“買賣”,避免落入詐騙陷阱。

案例四:被告人黃某、周某偷渡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告人黃某帶領周某等人在詐騙公司安排的蛇頭帶領下,從邊境線走山路偷渡到緬甸老街,隨即被“王者國際”詐騙公司安排車輛接送至窩點從事詐騙活動。周某後來以到緬甸賭場當服務員、客服等輕鬆且高薪的理由,引誘國內的親戚朋友雷某、袁某等11人到緬甸從事詐騙活動。經查明,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間,黃某等人在“王者國際”詐騙平臺以虛假的身份背景使用某音、某陌等APP添加國內的好友,以虛假賭博、刷單返利、投資理財等方式引誘他人投錢,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行爲。

裁判結果

本案經湖南省雙峰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爲,被告人黃某、周某的行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雷某、袁某等其餘人員犯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分別被判處刑罰。

典型意義

本案系被“高薪工作”誘惑而偷渡至境外從事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將境外犯罪僞裝成“高薪工作”,在網絡上以視頻、帖子等形式廣泛發佈招聘信息,以明顯超過市場價格的高薪酬誘使行爲人偷渡出境,出境後則被要求從事詐騙等犯罪行爲。本案警示社會公衆,在求職過程中要保持清醒頭腦,擦亮雙眼,不要輕信無需任何工作技能和職業門檻的招工信息,不要輕信高薪誘惑,參與境外詐騙必受懲罰。

案例五:被告人黃某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黃某偷渡到緬甸果敢自治區張某設立的電信詐騙窩點。該窩點先後搭設“BSIG”“阿波羅”“馬丁可利”“飛協博”平臺投資,被告人黃某負責4個平臺的後臺管理及上下分,窩點成員在微信上虛構成功人士身份,取得中國境內被害人信任後,營造高回報、低風險的假象引誘被害人投資,平臺達到一定金額後決定崩盤(即關閉平臺),從而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資金。經查明,從2020年5月到2021年8月被告人黃某違法所得2170萬元。

裁判結果

本案經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爲,被告人黃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違反國(邊)境管理規定,偷越國(邊)境,其行爲分別構成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八千元。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黃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778萬餘元,並依法退賠給被害人;繼續追繳被告人黃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91萬餘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虛假投資理財類詐騙。犯罪分子冒充成功人士,通過通訊軟件、網絡社交平臺添加被害人爲好友,向被害人發送虛假的投資信息,謊稱能獲取高額收益,誘騙被害人在詐騙網站進行投資,以騙取錢款。本案警示公衆,要謹慎網絡交友,甄別信息真僞,在對方透露出高額收益的投資理財項目時,更要提高警惕,切勿被高收益矇蔽了雙眼,天上不會掉餡餅。

案例六:被告人劉某等4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人聶某、劉某商議利用他人銀行賬戶轉移犯罪資金並從中獲利。由聶某通過即時通訊軟件“紙飛機”聯繫上線“龍躍莫言”,劉某聯繫被告人羅某介紹卡主並承諾給予報酬。羅某聯繫了被告人陳某等人提供銀行賬戶。2023年11月11日、12日,聶某、劉某分別在婁底市婁星區某酒店、某星空酒店,按照“龍躍莫言”的指示使用陳某等人的銀行卡接收、轉移來源不明資金共計112300元。

裁判結果

本案經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爲,被告人聶某、劉某、羅某、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轉移,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其行爲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掩飾、隱瞞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判處被告人聶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判處被告人陳某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利誘、拉攏、招募他人蔘與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爲繞過實名制監管,逃避打擊,往往非法收購他人手機卡來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非法出租、出售兩卡已然成爲網絡黑灰產業鏈上的重要一環。出租、出售“兩卡”,輕則受到限制辦卡等信用懲戒或行政處罰,重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警示公衆,保護好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不要出借、出賣給他人,切莫貪圖小利成爲犯罪的“幫兇”,被追究刑事責任則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