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業分類評價重磅新規落地:扶優限劣導向不變,中小券商差異化發展獲支持
中經記者 郭婧婷 北京報道
券商“大考”迎新評價標準。
8月2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實施《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8月22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規定》突出三大導向:促進證券公司功能發揮;引導證券公司聚焦高質量發展,支持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突出“打大打惡”導向,強化綜合懲戒,切實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
券商研報指出:“此次修訂整體維持扶優限劣導向,同時引導券商更重視權益投資、基金投顧等功能發揮,我們認爲綜合均衡、穩健合規的頭部券商更爲受益,中小券商則有望受益特色化、差異化發展。”
時隔五年修訂做出四方面修改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制度是證券公司監管的基礎性制度,《規定》是該制度的主要法規依據。
據瞭解,該制度於2009年發佈實施,並於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改。鑑於距離前次修改已過五年,證監會認爲有必要對照防風險強監管促高質量發展要求,完善行業機構分類監管體系、健全服務實體經濟的激勵約束機制。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修訂將標題由《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調整爲《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意在更好體現以分類評價爲基礎、實施差異化監管的規定內容。
提及此次修改的總體思路,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一是堅持目標導向。對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資本市場“1+N”文件新要求,針對性突出監管目標,校正行業機構定位、提升治理水平,發揮好監管“指揮棒”作用。二是保持總體穩定。現行分類評價制度框架總體成熟,此次修改立足局部完善、適度優化,不對既有評價體系進行重大調整。三是加強統籌協調。會同中國證券業協會梳理整合專項評價指標,避免重複報送、減輕行業負擔。
經過6月20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此次重點修改完善四方面內容。一是突出促進證券公司功能發揮的導向,完善評價框架。二是適當整合、優化業務發展指標,引導行業機構聚焦高質量發展,支持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三是突出“打大打惡”導向,優化評價結果下調手段,同時適當調整扣分分值設置,提升評價的合理性。四是總結前期分類評價經驗,明確特殊問題的處理規則。
支持中小機構 加分項“跳一跳、夠得着”
在指標優化方面,記者注意到,考慮到現行對證券公司主要業務均設有收入加分指標,《規定》第十三條不再對總的營業收入按排名加分、減少規模類指標重複加分。
爲鼓勵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規定》適當擴大加分覆蓋面,第十三條將經紀、投行、資管等主要業務收入加分由前20名擴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導中小機構立足自身稟賦探索差異化發展道路,在相關細分業務領域的加分項中能夠“跳一跳、夠得着”。
值得一提的是,爲落實《關於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工作的實施方案》,《規定》第十三條增設證券公司自營投資權益類資產、資管產品投資權益類資產、代銷權益類基金產品、基金投顧發展等專項指標。
“引導證券公司在引入中長期資金、財富管理等領域加力發展,優化自營投資結構,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者的能力和水平。”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
中信證券認爲,在新規下,長期保持領先的大型券商和具備差異化、特色化經營潛力的中小機構有望受益。對於大型券商,評價新規實質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監管強化合規、防範風險的要求沒有變;另一方面大型券商依靠規模優勢獲得高分的能力有所削弱,更需要在各項業務均衡發展的同時,部分業務具備競爭優勢或者成本優勢,才能在業務專項考覈與淨資產收益率考覈中取得更高的排名。同時,各類業務發展也需要契合實體經濟需求和國家戰略需要。
突出“打大打惡”導向 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既包含加分機制,也設置了評價結果下調手段。此次《規定》明確評價結果下調手段的適用範圍。
比如,第十八條補充明確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調評價結果,在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礎上,突出整體實質研判的原則,爲在實踐中針對重大惡性案件下調公司評價結果預留空間。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挪用客戶資產、違規委託理財、財務信息虛假、惡意規避監管或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爲,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公司分類評價結果直接認定爲D類。”《規定》載明。
同時,按照“過罰相當”原則,適當提高“資格罰”紀律處分扣分分值、優化行政處罰扣分分值,合理設置扣分梯度,促進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綜合懲戒效果。
具體來看,《規定》第十條適當提高“資格罰”紀律處分扣分分值,強化自律措施懲戒力度;同時第九條適當優化行政處罰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與其他扣分項和加分項保持總體均衡。
“通過以上修改,有利於充分有效運用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和下調評價結果等多種監管手段,從嚴打擊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爲,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也有利於促進分類評價結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規風控和功能發揮的整體情況。”證監會在起草說明中如是寫道。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明確證券公司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或開展先行賠付的,按照相應評價標準至多扣1分。這條被業內人士解讀爲,引導證券公司自願及時先行賠付受害投資者,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縮短維權週期,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興業證券非銀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徐一洲指出,《規定》通過剛性約束和柔性扣分激勵券商自我糾偏,節約監管資源。在評級下調及扣分機制方面,《規定》明確對重大違法案件可直接下調評級,突破傳統扣分限制,顯著提升違法成本,倒逼行業嚴格遵守合規底線;《規定》優化行政處罰扣分體系,提高“資格罰”扣分分值,新增“被採取暫不接受提交的相關文件、限制從事相關業務或者限制會員權限、資格等紀律處分的,每次扣1.5分”的條款。在風險處置激勵方面,《規定》對於涉嫌違規機構開展先行賠付並減輕或消除對於投資者損害的情形,扣分上限從1.5分降至1分,此外,對於主動化解重大風險的券商給予一定的政策激勵,旨在鼓勵證券公司主動糾錯、風險出清。
(編輯:夏欣 審覈:何莎莎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