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評價洗牌!證監會大招落地,中小券商迎利好,嚴監管升級!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8月22日,證監會修訂並正式實施《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該規定原爲2009年推出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此次是首次更名,距上一次修訂已間隔五年。
今年6月20日至7月5日,《規定》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正式版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變動不大,最主要調整是變更了新增專項指標的名稱,涵蓋券商自營投資權益類資產、資管產品投資權益類資產、代銷權益類基金產品、基金投顧發展等方面。
這些新增指標旨在推動證券公司加強引入中長期資金、發力財富管理、優化自營結構,全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與投資者水平。
與2020年版相比,新《規定》主要有四大變化:
變化一:調整扣分規則,覆蓋範圍更廣。
最具代表性的是,券商如積極申請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開展先行賠付等,可適度減少扣分,最多隻扣1分。這意味着券商在出現問題後若主動賠償投資者,將大幅降低扣分壓力。
變化二:突出“打大打惡”,嚴監管再升級。
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爲的證券公司,可能被直接下調評級。
如發生挪用客戶資產、違規委託理財、財務信息虛假、惡意規避監管、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等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爲,券商將直接被評定爲D類。
變化三:強調功能性,弱化純經營性指標。
新規將“引導證券公司更好發揮功能作用,提升專業能力”寫入第一條立法宗旨,明確要求券商不能只看重盈利,更應服務國家戰略與實體經濟。
變化四:支持中小券商差異化發展。
取消總營業收入排名加分,將經紀、投行、資管等業務收入排名加分範圍從前20名擴至前30名,多項政策向中小券商傾斜。
先行賠付可減扣分,合規激勵力度加大
自2009年推出以來,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辦法已歷經2010年、2017年、2020年三次修訂,本次是第四次修訂,也是正式發佈的第五個版本。
此次修訂相較於2020版的最大變動之一,是針對減分項作出多項調整。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券商在評價期內如積極申請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或開展先行賠付,可適當減少扣分。
具體而言,證券公司因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爲,在評價期內申請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或開展先行賠付,有效減輕或消除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害的,對相應的具體評價標準至多扣1分。
只扣1分,力度有多大?
根據《規定》,券商如被證監會及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限制業務活動(事先告知),或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且事實清晰,扣分合計不低於1.5分。
而在重大案件中,一旦涉及業務資格暫停,扣分將顯著上升:
根據最新版《規定》,證券公司被限制業務活動6個月以下,每次將被扣2.5分;倘若時間超過6個月,則會被每次扣3分。
扣分更爲嚴重的情況還包括四大類:
證券公司被實施警告、罰款行政處罰,或者董監高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爲負有責任被實施警告、罰款行政處罰的,每次扣3.5分;
證券公司被實施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或者董監高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爲負有責任被實施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或者採取一定期限內市場禁入的,每次扣4分;
證券公司被實施暫停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或者董監高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爲負有責任被採取終身市場禁入的, 每次扣6分;
證券公司被實施撤銷部分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或被刑事處罰的,每次扣8分。
不過,由於證券公司合規性整體較好,並且大多數具有國資背景,出現此四類情況的較爲少見。
嚴監管“長牙帶刺”,突出“打大打惡”
壓實中介機構責任,“長牙帶刺”嚴監管,這是證監會近年來的重要工作方向之一。此次《規定》的第二大調整即是進一步加強嚴監管——突出“打大打惡”導向,優化評價結果下調手段, 同時適當調整扣分分值設置。
具體來看,一方面,《規定》明確,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調評價結果,在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礎上,突出整體實質研判的原則,爲在實踐中針對重大惡性案件下調公司評價結果預留空間。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挪用客戶資產、違規委託理財、財務信息虛假、惡意規避監管或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爲,情節特別嚴重的,分類評價結果將直接被認定爲D類。
另一方面,適當提高“資格罰”紀律處分扣分分值、強化自律措施懲戒力度,同時適當優化行政處罰扣分分值, 使其分值梯度與其他扣分項和加分項保持總體均衡。
通過以上修改,有利於充分有效運用自律管理措施、行政監管措施、 行政處罰和下調評價結果等多種監管手段,從嚴打擊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爲,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也有利於促進分類評價結果更好反映證券公司合規風控和功能發揮的整體情況。
突出功能性導向,券商角色重新定義
從數月來監管層表態來看,“功能性”一詞,正在被置於更爲重要的位置。
“功能性”一詞,與純粹以營利爲導向的“經營性”相對應。這一轉變要求證券公司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更加強化其作爲金融機構的使命擔當,積極服務國家戰略和實體經濟,而非僅僅關注利潤和營收指標。
新版《規定》也在多個方面加強了對功能性作用的重視,以下三處尤爲關鍵:
第一,將“引導證券公司更好發揮功能作用,提升專業能力”列爲《規定》第一條的立法宗旨,明確了監管的價值導向。第一條的顯著位置,凸顯出功能性已被置於評價體系的核心。
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田軒指出,此舉重新定義了證券公司的角色,將推動其從規模擴張轉向功能發揮與內在價值提升,更全面服務於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建設。
第二,《規定》明確指出,評價券商功能性作用的重要依據是其服務實體經濟與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實效。田軒認爲,這一導向將促使證券公司在經營中更主動地對接國家戰略,加強相關業務佈局,提升金融服實體經濟的能力。
第三,授權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組織實施“功能發揮情況”相關專項評價。田軒分析,該機制有助於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通過專業評估細化功能性指標,更精準衡量券商在重點領域的服務成效,進一步推動功能性業務發展。
事實上,隨着國家強調“金融五篇大文章”等政策方向,諸多券商已顯著提升對功能性業務的重視。例如,數月來券商紛紛參與發行科技創新公司債券,即爲典型體現。據投行人士透露,此類債券爲券商帶來的直接收益雖然有限,但對支持科技型實體企業作用顯著。券商積極響應該類業務,正是出於發揮功能性作用的考量。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部分券商從業人員參與功能性項目的意願有所提升,這也與證券行業限薪政策相關。一位從業近二十年的資深人士表示:“以往獎金在收入中佔比較大,項目創收越高、個人獎金越多。功能性項目利潤較低,團隊激勵不足,積極性有限。但在當前績效與薪酬結構調整的背景下,參與功能性項目不僅有助於提升公司評價等級,也對個人職業發展產生積極影響。因此,這類項目的‘性價比’正在發生改變。”
部分評價指標利好中小券商差異化發展
長期以來,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體系中的規模及營業收入類指標權重較高,普遍被認爲更有利於綜合實力佔優的頭部券商,而中小券商在競爭中往往處於相對弱勢。
此次《規定》修訂的第四個重要方向,是優化部分評價指標,加大對中小券商的支持力度,引導其走差異化、特色化發展道路。
相關調整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不再將總營業收入排名作爲加分依據,減少規模類指標的重複計分,同時提高淨資產收益率(ROE)的加分權重,推動證券公司從規模擴張轉向效率提升、集約化經營。
由於中小券商在營業收入和資產規模方面通常不及頭部機構,此項調整有助於縮小雙方在傳統規模類指標上的得分差距。
其二,擴大多項業務指標的加分覆蓋範圍,將原本僅對前20名加分的淨資產收益率,以及經紀、投行、資產管理等業務收入排名,擴展至前30名。各名次加分區間爲0.25至2分不等。
值得一提的是,排在第20至30名區間的證券公司以中小券商爲主,因此更多中小機構有望藉此獲得加分,提升評級水平。
上述改革意在激勵中小券商依託自身資源,明確市場定位,在專業領域形成特色競爭力,實現“跳一跳、夠得着”的發展目標。
需要注意的是,儘管監管一再倡導差異化經營,我國證券公司業務同質化問題仍然較爲嚴重,中小券商要真正走出差異化路徑,仍面臨較大挑戰。這不僅需要其自身明確戰略、夯實能力,也離不開制度層面的積極引導和政策支持。
那麼,應從哪些方面爲中小券商提供支持?田軒提出以下五方面建議:
明確功能性評價標準,將服務實體經濟、支持科技創新、推動綠色轉型等納入分類評價體系,並制定清晰、可操作的評分細則。
在創新業務試點方面給予中小券商一定傾斜。例如,在服務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金融領域,可簡化審批程序,適度放寬業務准入條件。
拓寬中小券商的融資渠道並放鬆融資比例限制,支持其通過發行專項金融債、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多元化方式融資,並在槓桿水平上給予一定政策空間。
鼓勵地方政府結合區域經濟特點,推出配套支持政策,如稅收優惠、設立專項發展基金等,對在不良資產處置、私募股權、跨境金融、綠色金融等特色領域表現突出的中小券商給予獎勵。
建立流動性支持機制。若中小券商因開展符合政策導向的特色業務而面臨短期流動性風險,監管部門可協調同業機構提供必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