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分類評價規定修改 提升評價合理性

中國商報(記者 馬文博)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並將標題由《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調整爲《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業內人士表示,本次修改與以分類評價爲主的規定內容相適應,局部完善、適度優化,未對既有評價體系進行重大調整,突出“扶優限劣”、支持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等特點。

促進證券公司功能發揮

規定突出促進證券公司功能發揮,將現有評價框架調整爲“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業務發展和功能發揮狀況”,並在業務加分、專項評價設置等方面突出這一導向。

規定將“引導證券公司更好發揮功能作用,提升專業能力”作爲立法目的寫入第一條,明確監管導向,並將“實現持續規範發展”修改爲“實現高質量發展”。

“規定能夠引導行業迴歸本源。”蘇商銀行特約研究員付一夫對記者表示,規定強調證券公司功能的發揮,鼓勵其迴歸服務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本源,有助於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和專業能力。

根據規定,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是指以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爲基礎,結合公司業務發展和功能發揮狀況,按照新規評價和確定證券公司的類別。

規定設定正常經營的證券公司基準分爲100分。在基準分的基礎上,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持續合規狀況、業務發展和功能發揮狀況等方面情況,進行相應加分或扣分以確定證券公司的評價計分。

同時,規定明確功能發揮情況主要包括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情況,並授權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功能發揮情況”專項評價。

“規定的出臺是證券行業監管的重要進步,有助於推動行業更健康、更高質量地發展。”中國城市專家網智庫委員會常務副秘書長林先平對記者表示,規定強調證券公司功能發揮,鼓勵其迴歸服務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本源,有助於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和專業能力。

引導機構聚焦高質量發展

在引導證券公司聚焦高質量發展方面,規定重點完善業務發展加分指標,促進證券公司提升經營質量,並鼓勵中小機構立足自身稟賦探索差異化發展道路。

規定適當擴大加分覆蓋面,將經紀、投行、資管等主要業務收入加分由前20名擴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導中小機構立足自身稟賦探索差異化發展道路,在相關細分業務領域的加分項中能夠“跳一跳、夠得着”。

比如,證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銷與保薦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0.25分;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自營投資權益類資產規模佔自營投資總規模的比例位於行業中位數以上,且自營投資權益類資產規模位於行業前10名、前20名、前3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0.25分。

此外,規定增設證券公司自營投資權益類資產、資管產品投資權益類資產、代銷權益類基金產品、基金投顧發展等專項指標,引導證券公司在引入中長期資金、財富管理等領域加力發展,優化自營投資結構,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者的能力和水平。

值得關注的是,證監會表示,考慮到現行規定對證券公司主要業務均設有收入加分指標,因此不再對總的營業收入按排名加分、減少規模類指標重複加分。

付一夫認爲,政策明確支持中小券商走差異化、特色化發展道路,避免同質化競爭,有助於形成多層次、多元化的行業生態。規定將進一步優化證券行業的競爭格局,提升整體服務質量,對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提升評價合理性

規定突出“打大打惡”導向,優化評價結果下調手段,同時適當調整扣分分值設置,提升評價合理性。

按照“過罰相當”原則,規定適當提高“資格罰”紀律處分扣分分值、優化行政處罰扣分分值,合理設置扣分梯度,促進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綜合懲戒效果。

此外,規定補充明確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調評價結果,在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紀律處分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礎上,突出整體實質研判的原則,爲在實踐中針對重大惡性案件下調公司評價結果預留空間。

規定以行政監管措施的扣分分值爲參照基礎,適當提高“資格罰”紀律處分扣分分值,加大自律措施懲戒力度。同時,適當優化行政處罰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與其他扣分項和加分項保持總體均衡。

證監會表示,以上修改有利於充分有效運用自律管理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和下調評價結果等多種監管手段,從嚴打擊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爲,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也有利於促進分類評價結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規風控和功能發揮的整體情況。

同時,規定總結前期分類評價經驗,明確特殊問題的處理規則。如對涉嫌違法違規但積極申請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開展先行賠付的公司,適當減少扣分分值等。

“規定加大對違規行爲的懲戒力度,特別是強化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有助於提升市場透明度和投資者信心。”林先平表示,從總體來看,政策將進一步優化證券行業的競爭格局,提升整體服務質量和風險防控能力,對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