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分類評級制度時隔5年再優化:淨資產收益率加分力度提升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制度時隔5年再迎優化。

6月20日,證監會表示,爲優化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制度,突出促進證券公司功能發揮導向。支持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修訂形成了《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5年7月5日。

整體來看,本次修訂重點修改完善了四方面內容:一是完善評價框架;二是適當整合、優化業務發展指標;三是突出“打大打惡”導向,優化評價結果下調手段,並適當調整扣分分值設置;四是明確特殊問題的處理規則。

據悉,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制度是機構監管的基礎性制度,《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是該制度的主要法規依據,於2009年發佈實施,並於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訂。

“雖然《規定》已形成較爲成熟的評價體系,並在引導證券公司強化合規風控、服務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距離前次修訂已近5年,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證監會稱。

提升對淨資產收益率的加分力度

加分方面,本次修訂中,《規定》通過適當整合、優化業務發展指標,引導行業機構聚焦高質量發展,支持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

首先,考慮到現行《規定》對證券公司大部分主要業務均設有收入加分指標,因此《規定》第十三條不再對總的營業收入按排名加分、減少規模類指標重複加分,同時提升對淨資產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導證券公司堅持集約型的發展方向、提升經營效率。

其次,《規定》適當擴大了加分覆蓋面。《規定》第十三條將淨資產收益率和經紀、投行、資管等主要業務收入加分由前20名擴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導中小機構立足自身稟賦探索差異化發展道路,在相關細分業務領域的加分項中能夠“跳一跳、夠得着”。

再次,《規定》第十三條增設了證券公司自營投資權益類資產、基金投顧發展、權益類基金產品銷售保有規模、權益類資管產品管理規模等專項指標,引導證券公司在引入中長期資金、財富管理等領域加力發展,優化自營投資結構,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者的能力和水平。

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調評價結果

扣罰方面,本次修訂中,《規定》突出“打大打惡”導向,優化評價結果下調手段,並適當調整扣分分值設置,提升評價的合理性。

具體而言,一是完善《規定》有關公司評價結果下調手段的適用範圍,《規定》第十八條補充明確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調評價結果,在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礎上,突出整體實質研判的原則,爲在實踐中針對重大惡性案件下調公司評價結果預留空間。

二是按照“過罰相當”原則,以行政監管措施的扣分分值爲參照基礎,《規定》第十條適當提高“資格罰”紀律處分扣分分值、強化自律措施懲戒力度,同時《規定》第九條適當優化行政處罰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與其他扣分項和加分項保持總體均衡。

證監會表示,通過以上修改,有利於充分有效運用自律管理措施、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和下調評價結果等多種監管手段,從嚴打擊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爲,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也有利於促進分類評價結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規風控和功能發揮的整體情況。

完善評價框架,明確特殊問題的處理規則

與此同時,本次修訂還突出促進證券公司功能發揮的導向,完善評價框架。一是將“引導證券公司更好發揮功能作用,提升專業能力”作爲立法目的寫入《規定》第一條,明確監管導向。

二是《規定》第二條、第八條將現有評價框架調整爲“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業務發展和功能發揮狀況”,第七條明確功能發揮情況主要包括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情況,同時,在業務加分指標和專項監管工作方面突出功能發揮,並在《規定》第十六條授權證券業協會組織“功能發揮情況”專項評價。

此外,本次修訂在總結前期分類評價經驗基礎上,明確了三方面特殊問題的處理規則。

一是《規定》第十二條新增對涉嫌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積極申請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開展先行賠付的,適當減少扣分分值,引導證券公司主動糾正違法行爲、消除損害後果,節約監管資源。

二是《規定》第十四條明確對通過變更控股股東等方式完成重大風險化解處置的公司風控指標達標的加分規則,支持適格主體積極參與風險證券公司處置。

三是結合當前行業實際情況,《規定》對債券交易風險管控、資管業務風險管控等項目的扣分標準進行優化,引導督促證券公司針對性加強風險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