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評分”規則五年大修突出“打大打惡”導向 中小機構特色經營加分項“跳一跳、夠得着”
中經記者 郭婧婷 北京報道
券商“大考”將迎新的評價標準。
6月20日晚,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並向公衆徵求意見。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時隔5年再次大修監管框架,《規定》突出促進證券公司功能發揮的導向,完善評價框架;適當整合、優化業務發展指標,引導行業機構聚焦高質量發展,支持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突出 “打大打惡” 導向, 優化評價結果下調手段,同時適當調整扣分分值設置,提升評價的合理性;總結前期分類評價經驗,明確特殊問題的處理規則。
此次修訂,將規則標題由《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調整爲《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公開資料顯示,按照《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2024年全行業共參評主體合計107家,A、B、C類公司數量佔比分別爲50%、40%、10%,AA級別公司保持在14家左右。
時隔五年大修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制度是機構監管的基礎性制度,《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是該制度的主要法規依據。
據瞭解,該制度 於 2009 年發佈實施, 並於 2010 年、 2017 年和2020 年作了 3 次修訂。
此次時隔5年再次修訂, 已形成較爲成熟的評價體系, 在引導證券公司強化合規風控、服務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突出促進證券公司功能發揮的導向方面,《規定》修訂後將“引導證券公司更好發揮功能作用,提升專業能力”作爲立法目的寫入 《規定》 第一條, 明確監管導向。
談及修訂的思路和內容,證監會表示,《規定》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以及新“國九條”等關於健全服務實體經濟激勵約束機制、推動行業迴歸本源做優做強、鼓勵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健全金融“五篇大文章”考覈評價制度等要求和部署,堅持問題導向、突出扶優限劣,注重整體平衡、立足適度優化,更好發揮分類評價制度的監管“指揮棒”作用。
激活中小券商差異化發展
記者注意到,本次《規定》亮點之一,適當整合、優化業務發展指標,引導行業機構聚焦高質量發展,支持中小機構差異化發展、特色化經營。比如適當擴大加分覆蓋面,《規定》第十三條將淨資產收益率和經紀、投行、資管等主要業務收入加分由前 20 名擴大到前 30 名, 按名次加 0.25 —2 分。
對此,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可 引導中小機構立足自身稟賦探索差異化發展道路,在相關細分業務領域的加分項中能夠“跳一跳、夠得着”。
同時,《規定》第十三條增設證券公司自營投資權益類資產、基金投顧發展、權益類基金產品銷售保有規模、權益類資管產品管理規模等專項指標。證監會表示,此規定引導證券公司在引入中長期資金、財富管理等領域加力發展,優化自營投資結構,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和投資者的能力和水平。
突出“打大打惡”導向
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可加分也可下調,此次《規定》明確評價結果下調手段的適用範圍。
記者注意到,《規定》第十八條補充明確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調評價結果,在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礎上,突出整體實質研判的原則,爲在實踐中針對重大惡性案件下調公司評價結果預留空間。
同時按照“過罰相當”原則,以行政監管措施的扣分分值爲參照基礎,《規定》第十條適當提高“資格罰”紀律處分扣分分值、強化自律措施懲戒力度,同時《規定》第九條適當優化行政處罰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與其他扣分項和加分項保持總體均衡。
“通過以上修改, 有利於充分有效運用自律管理措施、 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和下調評價結果等多種監管手段,從嚴打擊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爲,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也有利於促進分類評價結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規風控和功能發揮的整體情況。”證監會起草說明中如是載明。
值的一提的是,對於特殊問題的處理規則,《規定》也做了明確,比如《規定》第十二條新增對涉嫌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積極申請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開展先行賠付的,適當減少扣分分值,引導證券公司主動糾正違法行爲、消除損害後果,節約監管資源。
(編輯:夏欣 審覈:何莎莎 校對:燕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