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多年管理費!男索討電梯磁卡被拒 怒告管委會求償24萬被打臉
▲鍾男欠繳管理費多年,索討電梯磁卡未果,竟怒告管委會求償24萬。(示意圖/Pixabay)
記者莊智勝/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屋主鍾姓男子向社區管委會索討電梯磁卡,未料對方竟以他107年10月之後即未再繳納管理費爲由,拒絕交付電梯磁卡。鍾男因此憤而提出告訴,指控因管委會拒絕提供磁卡,導致他無法將房屋出租,求償租金損失24萬,並要求管委會應提供磁卡。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權利、義務是相對的,不能只講究權利,而不顧即本身應盡之義務,因此駁回鍾男請求,判其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鍾男主張他爲該房屋之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他有權向社區管委會索討社區電梯磁卡,然管委會竟以他未繳納107年10月之後的管理費爲由,拒絕交付磁卡,導致他112年至114年2年期間無法將房屋出租,損失租金利益共24萬元,因此憤而提告向管委會求償,並要求提供電梯磁卡1張。
對此,管委會則抗辯,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社區管委會並沒有無償提供住戶電梯磁卡之義務,且鍾男未遵守社區規約繳納管理費,管理委員會得依規約第8條規定,不提供電梯乘坐開關磁卡,請求法官駁回鍾男之訴。
高雄地院法官審酌,權利義務關係是相對的,不能只是講究權利,而不顧及本身應盡之義務,公寓大廈因屬集合式住宅之體系,每名區分所有權人均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相對的,才能要求管理委員會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職責;而本案鍾男長久以來未繳交管理費,自難要求管委會提供電梯磁卡,更遑論一般而言磁卡製作需要一定成本,鍾男未繳交製作費用,即要求管委會提供磁卡,亦屬無據。
另一方面,鍾男還主張該屋屬空屋,不須繳交管理費。但法官認爲,若該屋爲空屋不需繳交管理費,何來可能出租他人正常住用?既然都能出租,還能歸類爲空屋嗎?因此認定鍾男請求租金損失爲無理由,駁回其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