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2樓功能突然被取消氣炸 兄弟聯手怒告管委會贏了

電梯2樓功能突然被取消氣炸,兄弟聯手怒告管委會贏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兄弟阿國與阿華(均化名),分別購買社區同棟的2樓房屋4戶,不料,後來管委會以不常使用、節電、維持進出安全爲由,將電梯內的2樓按鍵取消功能,並將電梯外呼叫電梯功能取消,還要房屋承租人必須走樓梯進出。他們多次向管委會反映,請求回覆卻遭置之不理,憤而對管委會提告。

法院審理,阿國與阿華指控,電梯爲共用部份,供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使用,且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得設定約定專用或變更,則社區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自得依社區電梯設置目的,也就是通常使用方法通行電梯。

而電梯平常有供住戶搭乘使用,可證電梯是作爲載重及住戶搭乘使用,他們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2項使用電梯,自屬通常使用方法,管委會並無任何法律上理由,可以取消電梯內2樓按鍵功能,也無法律上理由取消電梯外呼叫電梯功能,管委會所爲已妨礙他們的權益。

管委會辯稱,社區是住商混合大樓,當初建商爲提高居住品質,將大樓規劃爲2樓以下是商場及停車場,人員可自由進出,3樓以上爲單純住宅。3樓以上住戶進出須經社區大門進入後,由3樓警衛管制,但1、2樓商場的出入口,則不與社區大樓的出入口共用,由1、2樓商家自行處理進出問題。

阿國與阿華持有4戶不動產,初期就已知道大樓的進出態樣。而他們主張電梯並非供一般使用的貨梯或客梯,而是建商因應消防法規要求所設置的「緊急升降梯」,但是電梯位於建物內部,平常不提供給住戶抵達1、2樓,且電梯應通過安全門後,才能通達同樓層其他處所,以現在使用狀況,使用頻率不高。

再者,該電梯有其特殊功能,在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須仰賴緊急用升降機載運消防人員及裝備,才能快速進行搶救,並作爲受困人員及行動不便者的逃生途徑。基於管理及安全需求,纔會對該電梯使用有特別約定。

因此,若是他們有使用需求,只要向警衛人員口頭通知,簽名借用登記,就可正常使用,但是該電梯畢竟不是常態性的貨梯或客梯,難以常態性開放一般民衆客戶使用,但以他們基於住戶的立場而言,單獨給予他們使用,尚在容許範圍,並無任何阻礙通行之行爲。

法官考量,阿國與阿華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住戶,他們自其有專有部分之2樓,搭乘電梯往返其有使用權的其他樓層,應屬通常之使用方法,且爲其使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並符合現代電梯設置之目的。

再者,社區未就電梯使用有特別約定,也未記載於規約,自難以管理及安全需求爲由,逕自限制或剝奪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係爭電梯之權利;另外,社區的電梯竣工圖上,均標示有緊急升降梯字樣,並非僅有該電梯爲緊急升降梯。

管委會也未提出其他事證,足以佐證該電梯使用限制之合法依據,管委會辯稱,本於管理及安全需求,對該電梯使用有特別約定,要求2樓以下商家在使用之前,必須通知警衛開啓,以防商場人流隨意進入住宅區,才能符合「住商分流」之目的,即屬無據。

法官審酌,阿國與阿華依法請求,管委會應將該電梯回覆2樓通常使用之功能,不得妨礙或限制他們使用該電梯,往返他們同社區專有部分之樓層,以及有使用權之地下層,應屬有據;其餘部分,則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