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署修法 研議高溫納災害性天氣

氣象署正修改氣象法,研議將高溫納入災害性天氣,必要時發佈高溫特報,提供地方政府或災防單位應變依據。

中央氣象署長呂國臣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目前氣象法中,對災害性天氣的定義,是指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的颱風、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針對觀測結果,發佈警報或特報。

呂國臣說,目前氣象署針對高溫只有發佈相關資訊,面對極端氣候,正研議將高溫也納入災害性天氣,必要時發佈高溫特報,提供地方政府、災防單位作爲相關應變措施的依據,預計今年將氣象法修正草案報到行政院。

至於高溫特報的溫度定義,是否參考現行高溫燈號資訊,呂國臣說,可以再討論。

氣象署是於2018年6月15日開始發佈「高溫資訊」,透過紅橙黃3種燈號等級,預測各縣市高溫程度,高溫定義爲地面最高氣溫上升至攝氏36度以上的現象,黃燈代表氣溫達36度以上;橙燈爲氣溫達36度以上,且持續3天以上,或氣溫達38度以上;紅燈爲氣溫達38度以上,且持續3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