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高溫假」放了?氣象署修法將高溫納入災害性天氣
國內討論「高溫假」多年仍沒有定案,行政院指因高溫難以明確定義,尚不宜以法制化規範。(本報資料照)
國內討論「高溫假」多年仍沒有定案,行政院指因高溫難以明確定義,尚不宜以法制化規範。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署長呂國臣表示,已研擬修《氣象法》,將高溫納入災害性天氣,被問到修法是否爲了給高溫假法源,呂未正面迴應,強調是要呈現客觀的環境數據。
氣象署於2018年6月15日開始發佈「高溫資訊」,定義爲地面最高氣溫上升至攝氏36度以上,依據觀測或預測的氣溫高低與延續情形,分黃燈、橙燈、紅燈3種等級。黃燈爲氣溫達36度以上;橙燈爲氣溫達攝氏36度以上,且持續3天以上,或氣溫達攝氏38度以上;紅燈爲氣溫達攝氏38度以上,且持續3天以上。
不過,在《氣象法》對災害性天氣定義中,包括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的颱風、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沒有包含「高溫」。
呂國臣指出,考量全球暖化、極端天氣等,因此正研擬修法,將高溫補充進《氣象法》裡,做與時俱進的調整,預計今年可將草案報給行政院。
至於修法是否爲了給高溫假法源?呂國臣笑稱,現在低溫也沒有低溫假、豪雨沒有豪雨假,氣象署是要提供客觀的環境數據,給各行各業、尤其農漁業等做判斷時的依據,例如工地勞工要有適當的防曬、降溫,或是學校要不要暫停戶外活動等,高溫假已非氣象署的權責。